当事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03MA52JLM33E
地址:**市**区六都镇港城大道第七幢三楼302室
因你公司作为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在向******公司、**市****公司销售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过程中,涉嫌存在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于2025年11月4****公司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书》(**区建执罚字〔2025〕19号),****公司无法取得联系且经营场所已关闭,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4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在我局网站上公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银行账户(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到**市****建设局财务室开具《**市**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地址:**市**区白沙塘行政区****住建局三楼),而你公司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宇锐、陈伟健
联系电话:0766-****198
单位地址:**市**区白沙塘行政区**大道南
**市****建设局
202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