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2月9日-2026年2月25日我厅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与辐射类)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件编号 | 发文时间 | 审批决定全文(链接) |
| 1 | 辐评20267****关于批复******公司2台X射线探伤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 闽环辐评 〔2026〕7号 | 2026-2-9 | |
| 2 | 辐评20268****关于批复****公司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 闽环辐评 〔2026〕8号 | 2026-2-9 | |
| 3 | 辐评20269****关于批复******公司放射性药品暂存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 闽环辐评 〔2026〕9号 | 2026-2-9 | |
| 4 | 辐评202610****关****医院1台DSA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 闽环辐评 〔2026〕10号 | 2026-2-9 | |
| 5 | 辐评202611****关于****学院1台工业CT装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 闽环辐评 〔2026〕11号 | 2026-2-9 | |
| 6 | 辐评202612****关于批复****公司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 闽环辐评 〔2026〕12号 | 2026-2-14 | |
| 7 | 辐评202613****关于批复华润东大****公司放射性药品仓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 闽环辐评 〔2026〕13号 | 2026-2-14 |
一、公示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届满。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与辐射类)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联系方式
电话:0591-****7013、****0299(兼传真)
电子邮箱:fsc@fjepb.****.cn
通讯地址:**省**市环保路8号****核与辐射监管处
邮政编码:35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