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送的《**区斧头湖流域泉湖围垸水生态综合治理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本项目在斧头湖流域泉湖围垸垸内水域和垸外**缓冲带实施河道水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缓冲带修复工程和入**自然生态湿地工程,清表清杂87017m3,挖方81851m3,填方51319m3,湖面清捞240957m2,生态护岸3780m,生态围隔7771m,构**生植物种植480103m2等。
(二)同意本项目所在斧头湖采用20年一遇防洪标准。
二、重点工作
(一)你单位应按照审定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及要求落实补救措施。施工期将工程产生的清表清杂87017m3,挖方81851m3,湖面清捞240957m2等弃土弃渣,必须运出斧头湖管理范围外,消除对湖泊产生的影响;加强施工期运行管理,减轻建设项目对湖体湖容的影响;优化构建的水生植物水深配置,减轻洪水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必须在工程完工后2年内,将湖体中构建的7771m长的生态围隔(包括钢管、防水布、浮体等)全部拆除。
(二)施工后你单位应及时清理现场,按要求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做好施工场地的恢复。
(三)本项目完工后,你单位应落实工程防洪主体责任,确保堤防、泵站和涵闸安全运行。未明确运营单位之前,由你单位承担上述工程防洪主体责任。
三、其他要求
(一)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开挖回填等施工应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的相关规定执行。工程施工期间的弃土弃渣应及时清运,严禁堆放或倾倒在湖泊管理范围内,防止占用湖泊调洪库容。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你单位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水**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二)该工程占用的湖泊管理范围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行造成堤防险情,你单位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工程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和其他部门管理事项,由你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三)为确保防洪工程安全,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工程涉及防洪安全的部分不得在汛期(本省防汛期为每年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拟建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建设单位应编制防汛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四)本文件有效期限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拟建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本许可决定及其《**区斧头湖流域泉湖围垸水生态综合治理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自行失效。项目建设过程中,如规模、标准、工程设计、布置方案、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重新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按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四、你单位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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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8日
(此件予以公开)
抄送:**区水利和湖泊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