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年产1万5千吨脂肪胺、1万吨高透光材料及5千吨聚酯光学材料技改项目 | ****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 | **** | ****研究院****公司 | 拟投资4518万元,在现有厂区范围内,对已建项目(装置)进行技术改造,项目产品方案进行调整,总产能由53000吨/年减少至33000吨/年,技改后全厂产品产能为:15000吨/年脂肪胺树脂、10000吨/年高透光材料、5000吨/年聚酯光学材料、3000吨/年改性环氧树脂。 | 本次公众参与采取网络平台公开、报纸公开、张贴公告等形式开展。 1.2023年12月22日,建设单位在****网站进行了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首次公开。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2.2025年5月30日,建设单位在****网站发布了第二次信息公告。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3.建设单位于2025年6月4日和2025年6月11日两次在“扬子晚报”上对项目进行了报纸公开。公示期间未收到与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4.2025年5月30日,建设单位组织实施以项目所在地周边张贴公告的方式开展(公示期10个工作日)。 5.2026年2月4日,建设单位在****网站公开了拟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和公众参与说明。 |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到国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 工艺废气中丙烯酸、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甲苯、氯化氢、氨,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丙酮参照执行**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附录A.4C类物质相关标准;危废仓库、污水处理站、耙式蒸发器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热氧化炉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执行GB31572-2015中表5、表6标准,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氢压机、氨回收压****处理站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导热油炉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中表1标准;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表2标准。 厂区无组织颗粒物、氯化氢、非甲烷总烃、甲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要求;丙烯酸参照执行**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4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要求。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及废水处理系统。不含氮磷的生****处理站处理后,与生活污水合并接管**市******公司集中处理;含氮磷的生产废水经二厂区耙式蒸发器处理,冷凝水回用于废气喷淋、蒸发残渣作为危废委外、不凝气进热氧化炉处理。冷却塔排水少部分用于拖地,其余接管**市******公司;蒸汽冷凝水收集后全部回用于冷却塔补水。项目原辅料及固废中含氮、磷,应加强原辅料及固废运输和生产管理,禁止排放含氮、磷的生产废水。项目回用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直流冷却水、洗涤用水”标准。废水接管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氮、总磷、总有机碳执行**市******公司接管要求,甲苯、可吸附有机卤化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1间接排放标准,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动植物油、石油类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雨水排放口水质参考雨水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进行管控。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一般固废交合法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要求,定期排查并整改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优化现有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保证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能力,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三废”排放口,污水接管口、雨水排放口需分别设置计量装置和采样平台;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制定自行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一厂区生产车间一、生产车间二、危废仓库、污水处理站、实验室边界外各50米范围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二厂区生产车间边界外100米和包装车间、危废仓库边界外各50米范围的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目前无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也不得**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热氧化炉等环保设备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环保设备实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
公开时间:2026年2月28日~2025年3月5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0-****5560;Email:****@qq.com。
通讯地址:**市新金匮路1****中心12****服务大厅G区工程建设窗口,**市数据局,邮编:214131。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