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审批《****工业园-车灯生产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6年2月28日至2026年3月5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市城****生态环境局
邮 编:516600
联系电话:0660-****879****环境局联系电话)
传 真:0660-****879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 项目名称: | ****工业园—车灯生产改扩建项目 |
| 建设单位: | **** |
| 建设地点: | **省**市****工业园 15 号厂房东部、16 号厂房 |
| 环评机构: | **** |
| 项目概况: | “****工业园—车灯生产项目”(以下简称“现有项目”)位于**省**市****工业园15号厂房东部和16号厂房,生产规模为年产30万车付车灯总成(前灯/后尾灯/外后视镜/室内灯/牌照灯/高位制动灯等),于2022年9月13****生态环境局环评批复(汕环审﹝2022﹞39号),并于2024年2月28日完成了自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拟投资600万元在**省**市****工业园15号厂房东部和16号厂房建设“****工业园-车灯生产改扩建项目” (以下简称“本项目”),即对现有项目进行改扩建,改扩建内容为新增年生产140000万件汽车车灯系列线路板,改扩建建成后生产规模为年产30万车付车灯总成(前灯/后尾灯/外后视镜/室内灯/牌照灯/高位制动灯等)和140000万件汽车车灯系列线路板。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水。项目废气喷淋废****工业园****处理站处理达到**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园区****处理厂接管标准的较严者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园区****处理厂。生活污****工业园区化粪池和隔油池预处理达到**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园区****处理厂接管标准的较严者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园区****处理厂。冷却塔排污水直接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园区****处理厂。 (2)废气。本项目15号厂房注塑工序的有机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喷涂工序的有机废气和漆雾采用“全密闭负压车间+集气管道”收集,热板焊工序的有机废气采用“全密闭负压设备+集气管道”收集,全检工序的有机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上述收集的废气与烘干工序的天然气燃烧废气一并进入1套“碱液喷淋塔+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DA001排气筒排放;DA001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甲基丙烯酸甲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总VOCs执行**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中表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的Ⅱ时段排放浓度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2“干燥炉、窑”二级标准和《****生态环境厅 ****委员会 ****信息化厅 ****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 号)的较严值,颗粒物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2“干燥炉、窑”二级标准和《****生态环境厅 ****委员会 ****信息化厅 ****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 号)的较严值,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2“干燥炉、窑”二级标准,TVOC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16号厂房1F注塑工序的有机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进入1套“碱液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一根25米高DA002排气筒排放;DA002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甲基丙烯酸甲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16号厂房4F涂三防胶、涂胶、贴片、洗板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全密闭负压设备+集气管道”收集,全检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上述收集的废气进入1套“碱液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一根25米高DA003排气筒排放;DA003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的TVOC和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16号厂房4F波峰焊和回流焊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以及镭雕和分板工序产生的粉尘采用“全密闭负压设备+集气管道”收集进入1套“碱液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一根25米高DA004排气筒排放;DA004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的TVOC和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锡及其化合物和颗粒物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项目运营期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总VOCs执行**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中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甲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新扩改建二级标准,颗粒物和锡及其化合物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运营期厂区内厂房外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3)噪声。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项目拟采取合理布局、隔声、减振等措施降低运营期的噪声排放。****园区东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中4类标准(昼间≤70dB,夜间≤55dB),南侧、西侧和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边角料、锡渣、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固废外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废干式过滤器、废催化剂、废含油抹布及手套、废化学品包装材料、漆渣等危险废物经收集后分类贮存于危废贮存间,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置。固体废物管理应遵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一般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 |
202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