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2026年1月全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信息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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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广大消费者查询和监督我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服务情况,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录与汽车电子健康档案情况

截至2026年1月31日,我市共有1791家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详见附件1。备案信息查询电话:0756-****998(除**区外),0756-****471(**区)。

截至2026年1月31日,我市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档车辆****241辆,维修维护档案****4413条。2026年1月,上传至系统的维修维护档案104905条,其中,涉及**牌照车辆322条、**牌照车辆67条。未对接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有3家,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有94家,三类机动车维修企业有426家,详见附件2。

三、车辆维修保养注意事项

(一)选择经营者维保

一类和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者可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和维护业务;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者仅可从事所备案的项目专项修理,不具备整车修理能力。消费者应选择已备案且具备相应维护作业能力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录见附件1)开展车辆维修保养,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二)查看公示内容

消费者应查看经营者悬挂的《营业执照》《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所展示内容,包括备案经营范围、维修工时定额及其收费标准、承诺维修质量保证期、服务监督电话12328等公示信息,确保拟选择的汽车维修企业具备相应维护作业能力、资质。

(三)维护合法权益

消费者可从以下方面要求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汽车维修质量。对不按规定出具结算清单或票据的、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和未及时上传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的等情形,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1.要求经营者按照《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JT/T 1133-2017)相关规定出具结算清单或票据,并将维修记录上传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2.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要求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在竣工质量检验合格后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附件:1.我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录清单(截至2026年1月31日)

2.**市机动车维修企业未对接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名单(2026年1月)


****

2026年2月27日


附件:

1.附件1:我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录清单(截至2026年1月31日).xls

2.附件2:**市机动车维修企业未对接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名单(2026年1月).xls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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