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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2月28日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盈丰街道济仁路200号**湾智慧谷二期1幢3-1507
被投诉人:衢****人民政府
地址:**省**市**区后溪镇通溪路1号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组织的《**区后溪镇泉井边村片区“酒稻蔗礼 渔你一起”三美融合引领区-美丽风貌提升项目(319省道及**港沿线节点景观小品及配套绿化安装采购)》(项目编号:****)质疑答复不满,于2026年1月15日通过政****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现已受理,投诉书副本已送达相关当事人。****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本项目在招投标程序进行期间,已存在实质性施工行为,该行为涉嫌导致招标程序“走过场”,构成虚假招标,****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事实依据:本项目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是2025年12月25日14:30,但我司于2025年12月9日赴本项目所涉的“319省道及**港沿线”现场进行查勘,发现现场已安装****农业园入口节点、****基地节点、**鱼门牌节点、林下驿站)及配套绿化,其设计规格、材质、安装位置及整体风貌,与本次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中的清单要求高度吻合,甚至完全一致。该部分工程内容属本次招标的核心采购标的。根据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据(详见附件1)清晰显示,上述景观小品及部分绿化已全部安装、种植到位,施工痕迹新鲜,处于竣工待验状态,而非施工前的准备工作,说明工程状态为已部分完工。根据我司勘察人员的两步路户外助手轨迹记录(详见附件2)显示,所有影像证据拍摄于2025年12月9日,地理位置确凿(319省道及**港沿线)。综上所述,本项目在招标程序尚未完结、中标结果尚未依法确定前,已有施工方在项目现场进行施工并完成了部分工程内容,已涉嫌构成“虚假招标”或“先施工后招标”的典型违规行为。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或者投标人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1.请求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立即核实所反映的提前施工情况。如查证属实,应认定本次采购活动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布招标无效,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请求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将相关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同级财政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被投诉人衢****人民政府辩称:
衢****人民政府委托****作为本次采购代理机构,于2025年9月22日发布采购意向公告,于2025年11月1日组织专家论证,确定招标控制价为301.9832万元,于2025年12月4日发布采购公告,于2025年12月25日14:30分开标。
投诉人于2025年12月26日提出质疑,因业务干部接收质疑函时间较晚、相关业务干部对具体业务流程不太熟悉、镇政府审慎开展核实取证和研究讨论等多方面原因,导致对于质疑函未及时回复。
2025年9月后溪镇承办全市“多田套合”工作现场会,有上级领导考察调研片区内部分点位,该项目的部分节点与调研点位重合,故我镇提前实施了部分项目。
因该采购项目无设计单位,且节点具体摆放位置和内容并未完全明确,临时参考实际已实施的现场图生成效果图及施工图。采购文件中所提供的效果图截图仅供投标单位参考佐证,具体实施内容(效果图)需各个投标单位发挥主管能动性,提供更优秀、更完善的效果图和施工图,评标人按照投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效果图中进行比选确定。且需项目招标结束后由中标单位与采购人协商方案后按最终确认的施工方案为准,进而确定是换位施工或拆除临时性建筑后重新施工。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区后溪镇泉井边村片区“酒稻蔗礼 渔你一起”三美融合引领区-美丽风貌提升项目(319省道及**港沿线节点景观小品及配套绿化安装采购)》(项目编号:****)(以下简称“该项目”)预算金额310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该项目于2025年12月4日发布招标公告,12月25日****交易中心开评标,共有8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委员会评审,第一中标候选人为****。12月30日该项目发布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中标价为145.6665万元。
二、2025年9月,有上级领导赴**市**区后溪镇考察**区后溪镇“多田套合”典型片区,因该项目部分景观节点与考察点位重合,故被投诉人决定提前实施该项目部分采购内容,施工单位为****公司。后该项目于2025年12月4日发布招标公告,12月9日投诉人自行前往项目现场进行考察,发现项目现场已部分施工。12月26日投诉人通过政采云平台在线向被投诉人提交质疑函,被投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在质疑阶段,该项目仍按原定计划于12月25日开评标,中标供应商为****。目前被投诉人未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该项目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本机关认为:
该项目在2025年12月4日发布招标公告前已经实施部分采购内容,****政府采购程序的情形,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规定。
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定: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对本决定不服,投诉人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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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