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公司
地址:**市东环大道256****广场18栋1-26号
邮编:545100
联系人:王宁
联系电话:0772-****885
授权代表:李宏宇
我公司于2026年2月27日收到质疑供应商以现场递交方式送达关于对体育教****基地建设-1分标(****)项目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函原件。经采购人同意,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
本项目1分标的中标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第60项产品"镜子"的制造商为"****公司"。经查,该制造商经营范围不包含镜子生产,不具备相应生产能力,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事实依据: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建筑材料销售等,但未包含镜子,玻璃制品,家具,工艺美术品等任何与镜子生产,加工,销售相关的经营项目。因此,该公司不具备制造"镜子"的合法资质和生产能力,中标供应商将其列为产品制造商并据此声明为中小企业,内容与事实不符。
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
经营范围是企业在注册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报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它反映了企业法定的主营及兼营项目,但并非是对企业实际具备的生产、技术或服务能力的唯一或排他性界定,且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镜子"标的物的制造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事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表明经营范围既非法定资格,也非特定资格。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中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其经营范围由其章程确定,并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以向社会公示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规定,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质疑供应商质疑事项1不成立。如质疑供应商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如贵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感谢质疑供应商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特此复函。
****
2026年2月28日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