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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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单位: ****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公开
项目名称:利比特新材料****公司年产笔记本电脑200万台、雷达80万件等项目
决定文号:吴开管委审环建〔2026〕15号
发文时间:2026年2月27日
批文内容如下:
利比特新材料****公司:
根据我国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你公司报送的利比特新材料****公司年产笔记本电脑200万台、雷达80万件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开发区郭巷街道善兴路389号13幢101室及201室,项目建成后年产笔记本电脑200万台、雷达80万件、全智能机器人组装件300万件、精密减速器组装件50万件。
二、****公司委托****(编制主持人:沙晶晶,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500********320418,信用编号:BH006436)编制的《报告表》结论和技术评估报告(苏英评估〔2025〕0925号),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单位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 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工艺废水包括:含镍废水(11113.2吨/年)、氮磷废水(20953.28吨/年)、含锌废水(18677.892吨/年)、含氟含氮废水(3281.8吨/年)、一般清洗废水(22572吨/年)、一般工艺废水(1221.618吨/年)、喷淋塔废水(768吨/年)、中水回用浓水(31446吨/年)、含铬废水(3281.8吨/年);公辅废水包括:蒸汽冷凝水(12000吨/年)、纯水制备浓水(1920吨/年)、冷却塔强排水(2920吨/年);生活污水(6000吨/年)。
其中,含铬废水收集进入“含铬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全部回用于化学氧化配制及化学氧化清洗,不外排;含镍废水收集进入“含镍废水处理系统”进行预处理;含锌废水收集进入“含锌废水处理系统”进行预处理;含氮磷废水收集进入“氮磷废水处理系统”进行预处理;含氟含氮废水收集进入“含氟含氮废水处理系统”进行预处理;上述经过预处理的含镍废水、含锌废水、含氮磷废水、含氟含氮废水,与一般清洗废水、一般工艺废水、废气洗涤塔废水一并进入“综合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出水中部分(52410吨/年)进入“中水回用系统”处理后回用至产线,另一部分(57507.72吨/年)汇同公辅废水(蒸汽冷凝水12000吨/年、纯水制备浓水1920吨/年、冷却塔强排水2920吨/年****处理厂。项目车间排口排放的废水中总镍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车间排口排放限值;企业总排口排放的废水中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LAS、总锰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总氮、氨氮、总磷****处理厂接管标准,总锌、总铝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标准,氟化物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4标准,回用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表1 “工艺用水”标准及企业自控标准。
2. 项目发黑磷化组合线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进入“二级碱喷淋”装置处理通41m高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化学镍线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进入“二级碱喷淋”装置处理通41m高排气筒(DA003、DA004)排放,阳极氧化化学氧化组合线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进入“二级碱喷淋”装置处理通41m高排气筒(DA005、DA006)排放,总装、SMT生产线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进入“过滤棉+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通41m高排气筒(DA007)排放,废水站产生的废气经加盖密闭收集进入“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通41m高排气筒(DA008)排放,总装产生的挥发性油雾经管道收集进入“油雾净化器”处理后通过车间组织排放,喷砂、高光、镭雕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进入“湿式除尘一体机”处理后通过车间组织排放,浸油、拉丝产生的油雾通过车间组织排放。项目废气收集率及去除率达到《报告表》要求,项目有组织废气中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氟化物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标准,磷酸雾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标准,非甲烷总烃、锡及其化合物、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厂界组织废气中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氟化物、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厂区非甲烷总烃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加强工序操作环节的环境管理,严格控制工艺废气的组织排放,厂界不得有异味。
3. 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强噪声声源,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降噪措施。厂界排放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 按照“减量化、**化、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废油、废油桶、废包装容器、废切削液、含酸废槽渣(液)、含碱废槽渣(液)、其他废槽渣(液)、含铬废槽渣(液)、含镍废槽渣(液)、含锌废槽渣(液)、清洗废液、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含镍污泥、含铬污泥、含锌污泥、一般污泥、废滤材、蒸发结晶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要求,一般固废、生活垃圾委托专业单位回收或处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5. 为保障项目完整性与一致性,企业严禁拆分工段建设,表面处理线须严格匹配本项目产品规格尺寸,不得擅自变更。同时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根据项目风险评价等级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做好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切实可行的环境控制和管理措施,加强运输、储存、生产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安全作业,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6. 该项目在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
7. 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对施工期和运营期执行环境监测制度,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运行维护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四、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项目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 挥发性有机物≤0.088吨,颗粒物≤0.006吨,氮氧化物≤0.071吨;组织 挥发性有机物≤0.1吨,颗粒物≤0.262吨,氮氧化物≤0.08吨;
生产废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废水量≤74347.72吨、COD≤9.108吨,氨氮≤0.177吨,总磷≤0.036吨,总氮≤0.794吨。
该项目最终允许污染物排放量以排污许可证核定量为准。
五、该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在排放污染物之前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环保部门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六、****环境局组织开展该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收到批复后须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
八、如该项目所涉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应执行最新的排放标准。
九、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设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重新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