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建设项目-****停车场及配套附属工程(地块一)
地块面积:21296m2
地理位置:**市**区飞**生态区
地块中心经纬度:东经121.323430°,北纬:28.607019°
地块四周:北侧为飞**,南侧为内环南路,西侧为草地,东侧为草地
土地使用权人:****
地块历史用途:农用地
土地利用现状:绿地
土地规划情况:公园绿地
调查缘由:地块历史用途为农用地,现状已为绿地。根据《**市**区飞**单元(331****0503)内环南路以北、飞**以南二号地块详细规划》,本地块规划为公园绿地,参考《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及《**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第七条,本地块属于甲类地块,地块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的应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第一阶段调查结果
根据对本地块历史及现状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地块历史用途为农用地,现状为绿地,历史上不曾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历史上不曾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体废物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历史上不曾涉及工业废水污染、历史上不曾有监测数据表明存在污染;历史上不曾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调查未发现存在来自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现场调查表明土壤或地下水未存在污染迹象;根据对地块及周边的历史及现状调查,为进一步保证调查结果,排除不确定因素,本次勘察中辅以表层土采样检测来协助判断地块污染状况,故地块内布设了6个表层土壤检测点位及地块外布设了1个表层土壤对照检测点位,同时在地块内布设1个地表水及底泥检测点位。
根据表层土壤检测结果显示,地块内表层土/底泥的检出污染物(除pH值外)为9项,分别为铜、镍、铅、镉、汞、砷、锌、总铬、石油烃,其中铜、镍、铅、镉、汞、砷、石油烃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内土壤样品锌、总铬的浓度均未超过《**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附录A“关注污染物的土壤风险评估筛选值”中“敏感用地筛选值”,pH值与对照点无显著差异。地表水中的pH值、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氟化物、石油类、铜、铅、砷、硒、粪大肠菌群的检出值均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标准限值之内,溶解氧的检出值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Ⅱ类标准限值之内,总氮的检出值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Ⅳ类标准限值之内。
综上所述,根据本次对****建设项目-****停车场及配套附属工程(地块一)第一阶段资料收集、现场勘查和人员访谈工作得到的结论,对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中的调查要求,对****建设项目-****停车场及配套附属工程(地块一)及周边200m区域的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地块情况说明并结合表层土壤样品的分析结果,未发现地块内及周边200m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存在可能的污染源,本报告认为该地块的环境现状可接受,可在第一阶段调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该地块不是污染地块,可作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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