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新街道东新河上游桥边新村排出口整治项目质疑答复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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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集团****公司

地 址:**市**区东新路997号

法定代表人:苏洪庆

委托代理人:胡文文 电话:181****5564

质疑答复函
一、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供应商:******集团****公司
收到质疑函日期:2026年2月13日
质疑项目的名称:东新街道东**上游桥边新村排出口整治项目
质疑项目的编号:****
二、质疑事项答复具体内容
****与**省****公司签订的《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由**省****公司“依法受理并处理询问、质疑,负责组织或参加项目的论证、复核或者进行辩论、质证;受托人收到询问、质疑应及时送达委托人,并将相关书面处理结果(答复意见等)在法定期限内抄送采购监督部门备案”。受****委托,质疑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1:我司质疑中标人未实质响应采购文件强制性要求,其投标(响应)文件中拟派出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 存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及采购文件明确要求的情形,依法不应具备中标(成交)资格。该情形直接影响了采购结果的公正性。
质疑答复如下:
(1)东新街道东**上游桥边新村排出口整治项目(项目编号:****)2026年2月9日发布项目成交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为:****,项目经理为:胡建明,注册建造师证号:浙233********23002);
(2****政府****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2026年2月3日发布**市**区花桥街镇敏村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成交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项目经理为:胡建明,注册建造师证号:浙233********23002;
(http://www.ccgp-hunan.****.cn/page/notice/notice_city.jsp?noticeId=****305357 area_id=98)
(3)东新街道东**上游桥边新村排出口整治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工程管理要求中对于工程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班子人员的要求为“中标人在响应文件中确定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调换和撤离,本工程确定的成交人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不得兼任其他工程职务并应完全到位。”该条款明确了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不得兼任其他工程职务并应完全到位。
(4)****磋商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人员到位及履约保障措施中承诺“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我方承诺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将全部到位,并全程参与本项目直至竣工验收。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包括:项目经理1名,必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及有效的三类人员B类证书;安全员1名,必须持有'三类人员'C类证书;施工员1名,负责现场施工组织和技术指导;质检员1名,确保施工质量符合验收标准;材料员1名,负责工程材料的采购及现场管理。所有成员不得兼任其他工程项目职务,并需接受采购人监督。”
(5)中华人民****建设部颁布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6)依据《****政府采购询问和质疑实施办法》(浙财采监〔2025〕11号)第二十条规定,2026年2月13日向****邮寄发出《政府采购质疑举证通知书》,要求其在2026年2月24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026年2月24日收到****提交的《关于东新街道东**上游桥边新村排出口整治项目中标(成交)结果质疑函的回复》。回复中提出了二项说明:1、磋商文件无“项目经理无在建”的强制性约定;2、**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尚未构成“在建工程”,项目经理任职符合法律规定。
“项目经理无在建”是国家强制性规定无需约定,自动适用。
关于被质疑人提出的“**项目尚未构成在建工程”的说明,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立法精神,“在建工程”应理解为已确定施工单位且项目经理已确定的工程项目。**市**区花桥街镇敏村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已于2026年2月3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为成交供应商,胡建明为项目经理,该项目已构成“在建工程”。《****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 **市**区花桥街镇敏村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项目经理是成交结果的主要内容及合同的主要条款。因此被质疑人的该项说明不能成立。
项目经理胡建明(注册建造师证号:浙233********23002)在**市**区花桥街镇敏村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及东新街道东**上游桥边新村排出口整治项目同时任职项目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建设部颁布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同时不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本工程确定的成交人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不得兼任其他工程职务并应完全到位。”要求及自身在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的承诺。
综上所述,****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建设部颁布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质疑成立。东新街道东**上游桥边新村排出口整治项目(项目的编号:********小组推选了3名成交候选单位。依据《****政府采购询问和质疑实施办法》(浙财采监〔2025〕11号)第二十五条“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本项目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为****公司(第二成交候选人)。
事实依据: 本项目采购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被质疑供应商的《关于东新街道东**上游桥边新村排出口整治项目中标(成交)结果质疑函的回复》。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2014年修订)、《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中华人民****建设部颁布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政府采购询问和质疑实施办法》(浙财采监〔2025〕11号)。

三、告知依法投诉的权利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贵单位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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