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5年**区园林队追加智能灌溉系统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6-01-20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上**丁兰街道金色大唐城3幢5楼
被投诉人:**市**区园林队
地址:**市**区**路1031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市高新区(新****广场A座18楼1802室
当事人:****市交子****公司
地址:******泉镇**西路8号209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2026年2月2日就“2025年**区园林队追加智能灌溉系统采购”(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答复,于2026年2月5****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月9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主要内容:中标供应商****市交子****公司提供的智能监测水表无型式批准证书,存在虚假响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国计量法》。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2.处理结果:****管理部门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及《****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附件中“一级序号10水表用于贸易结算:用水量的测量,口径在DN15-DN50的水表,实行强制检定”规定,DN50以上的水表不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计量器具,使用中不需要接受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根据《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生产者以销售为目的制造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应****管理部门型式批准后,方可投入生产”的规定,DN50以上的水表不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计量器具,因此生产DN50以上的水表不需要型式批准,生产者可以根据需要自愿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公司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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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