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速览
2026年1月,某县财政局发布《关于A公司的行政处罚》。
违规事实详情
在以下4个政府采购项目中,A公司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1.2022****农场农机具项目
2.某县某镇某村农机设备采购项目
3.某镇某村购买农机项目
4.2024年某****加工厂项目
B公司的授权代表赵某源,与A公司的授权代表宋某涛,均在B公司缴纳社保;且B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华,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系母女关系。两家供应商确认上述社保、亲属关系属实,承认存在串通,但辩称因母亲年龄大、不懂法律法规,不属于故意串通。
某县财政局认定该辩称不成立,理由如下:
1.遵守法律是市场主体法定义务,不知法不能免责;
2.母女关系及人员混同凸显主观关联,为串通提供便利,且当事人已自认串通事实;
3.恶意串通的****政府采购公平秩序,与行为人主观认知程度无关。
综上,两家公司行为构成恶意串通,违反《****政府采购法》(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相关证据(审计调查报告、线索移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询问笔录等)齐全。
处理依据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处理决定
1.罚款:14942.5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年内,****政府采购活动。
附件恶意串通的法律构成要件分析
主体要件:****政府采购供应商
A、B公司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供应商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客观要件:实施了法定串通行为
两家公司的行为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且满足以下客观表征:
附件主观要件:“恶意”的法律认定标准
1.“恶意”的双重含义
法律层面: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仍积极实施该行为。
事实层面:指行为人具有通过串通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意图,包括排除竞争、抬高价格、获取中标等目的。
2.本案中“恶意”的认定
客观推定恶意:亲属关系+人员混同+多次串通的组合,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公司具有主观恶意。
自身承认恶意:当事人已承认串通事实,仅对“故意”程度提出辩解,不影响恶意的认定。
排除合理怀疑:4个项目跨度达2年,排除了因疏忽或误解导致的偶然行为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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