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案例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漏网”致中标无效从一起皮肤专病设备采购投诉案看评审细节的刚性约束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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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的实务操作中,技术参数响应的符合性审查往往是各方博弈的焦点,而关于国家强制采购政策的执行力度,有时却因“非核心设备”的表象而被忽视。近期,**省**市发生的一起皮肤特色专病门诊设备采购项目投诉案,便是一个典型的因忽略配套设备强制节能要求而导致整个项目废标的案例。该案再次警示我们,政府采购的合规性不仅体现在主设备的参数对标上,更蕴含在对每一项法定政策功能的精准落地中。

一、背景简介

1. 项目概况

本案涉及一项预算金额为 253 万元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医院的皮肤特色专病门诊配置强脉冲光治疗仪、臭氧水疗仪、LED 治疗仪等关键设备。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委员会评审,确定了中标供应商并发布了中标公告。然而,未中标供应商在质疑答复不满意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列举了包括参数响应虚假、评审错误及政策执行违规在内的十项投诉事项。

2.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层面:

一是技术参数的实质性响应问题。投诉人认为中标产品在臭氧水浓度调节范围、制冷方式等关键技术指标上存在虚假响应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形。

二是国家强制采购政策的执行问题。这是本案最具决定性的争议点。招标文件中要求强脉****工作站电脑和彩色激光打印机,投诉人指出这两项附属设备属于国家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目录范围,但中标供应商未提供相应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评标委员会未予否决,涉嫌违反强制性规定。

二、调查处理

1. 调查过程与各方观点

投诉人观点:

投诉人主张,中标供应商在多项技术参数上存在负偏离或虚假应标。特别是针对强脉冲光治疗仪配套的“工作站电脑”和“彩色激光打印机”,投诉人强调这些设备并非治疗仪的固有组成部分,而是独立的通用货物。根据招标文件及国家规定,此类产品必须执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政策。中标供应商未能提供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理应被判定为无效投标,****委员会却让其通过评审并中标,严重损害了采购的公平性与合法性。

被投诉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及中标供应商)观点:

被投诉方辩称,中标产品在所有关键技术参数上均符合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关于臭氧水浓度,设备可通过温度设定实现 3.0mg/L 至 7.5mg/L 的精准调控;关于 LED 治疗仪的制冷方式,其采用的半导体冷光源自带半导体制冷功能,满足“至少具备两种制冷方式”。对于电脑和打印机,被投诉人可能倾向于认为其为配件,未将其作为独立强制采购项进行严格审视,或认为整体方案已满足需求。

财政部门核查情况:

受理机关调取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及相关答复材料进行了全面复核。

针对前九项技术参数类投诉,经查实,中标产品确实能够通过技术手段满足臭氧浓度调节要求,且 LED 治疗仪的光源特性及制冷机制符合招标文件描述,故认定投诉事项 1 至 9 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然而,针对第十项关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投诉,财政部门查明:招标文****工作站电脑和彩色激光打印器的要求。依据相关规定,计算机设备和打印机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范畴。招标文件中也明确要求执行该政策。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时未提供上述两项设备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属于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强制性要求。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发现或未纠正这一重大偏差,导致不合格供应商中标。

2. 处理结论

基于调查结果,财政部门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认定投诉事项 10 成立。由于中标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认证证书,其投标本应被否决。该情形直接影响中标结果,故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其余投诉事项驳回。

3. 政策依据

本案的处理严格依据了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关于强制采购和评审责任的规定: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投诉事项经核实属实的,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三)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违法,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关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相关政策精神(****政府采购法体系):

虽然本案决定书未大段引用《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原文,****政府采购法对国家政策功能的落实要求。对于列入强制采购目录的产品,供应商必须提供认证证书,否则即为无效响应。

三、案例思考

本案虽由多项技术参数争议引发,但最终“一锤定音”的却是看似不起眼的配套设备节能认证问题。****政府采购实践的观察者,笔者认为此案有三点值得深思:

第一,强制采购政策的“红线”意识不容稀释。

在医疗设备等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往往将主要精力集中在主体设备的技术参数、临床性能上,容易将配套的电脑、打印机等视为“附件”,从而忽略了其作为独立品目所承载的国家强制采购政策义务。本案清晰地表明,无论设备在主包中的占比大小,只要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就必须严格执行认证要求。任何“重主机、轻配件”的思维惯性,都可能导致整个项目的合规性崩塌。

第二,评标委员会的审慎义务需进一步压实。

评标专家不仅是技术的把关者,更是政策法规的执行者。在本案中,面对未提供强制节能认证的明显瑕疵,评标委员会未能履行“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纠偏职责,反映出部分专家在政策敏感度上的缺失。评审工作不能仅停留在“参数点对点”的机械比对,更应具备对招标文件中政策性条款(如中小企业扶持、强制节能、环保清单等)的主动审查意识。

第三,供应商的合规响应是中标的基石。

对于投标供应商而言,提供高性能的主设备固然重要,但对招标文件中所有实质性条款的全面响应才是中标的前提。试图通过“擦边球”或在非核心设备上“偷工减料”来降低成本或规避认证,在日益严格的监管环境下无异于火中取栗。本案中标供应商即便在核心技术上无可挑剔,却因两台外围设备的认证缺失而全盘皆输,教训深刻。

备注:本案例已隐去相关当事人名称,具体项目细节均为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重点聚焦合规性分析与实务启示。

文/芊里

微/wx177****9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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