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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2820779 | 建设单位法人:王俊东 |
| 王诗洋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溱潼镇尤庄村623号 |
| 金属材料热处理加工技术改造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7-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360-C3360-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 建设地点: | ******市 ******市 |
| 经度:120.086111 纬度: 32.676667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5-29 |
| 泰环审(**)〔2025〕03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3********2820779001P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403.44 |
| 4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2820779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3********2820779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602MA27NCN01E | 竣工时间:2025-10-08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1-12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2-09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60112LenQI |
|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仅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原则同意****在**省**市**区溱潼镇尤庄村623号(兴泰工业集中区)建设的金属材料热处理加工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意见,本项目改造后,预计形成年热处理特种钢棒材40000吨的能力。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生产地址、产能均与环评内容一致 |
| 未发生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热处理特种钢棒材40000吨 | 实际建设情况:年热处理特种钢棒材40000吨 |
| 未发生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小号钢管)钢材-锯断-退火-校直-初次车光-压光-感应线圈加热-喷淋淬火-连续炉回火-检验-抛光-成品入库、(其他钢管加工)钢材-锯断-退火-校直-初次车光-电阻炉加热-冷却池淬火-电阻炉回火-检验-二次车光-成品入库 | 实际建设情况:(小号钢管)钢材-锯断-退火-校直-初次车光-压光-感应线圈加热-喷淋淬火-连续炉回火-检验-抛光-成品入库、(其他钢管加工)钢材-锯断-退火-校直-初次车光-电阻炉加热-冷却池淬火-电阻炉回火-检验-二次车光-成品入库 |
| 未发生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严格实施雨污分流。本项目喷淋淬火和冷却池淬火用水定期补充损耗,不得外排;水喷淋装置用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肥田,为确保农田施肥措施落实到位,必须明确生活污水运输责任主体单位和接收单位,****村委会需确认盖章。待项目所在地污水管网到位后,****处理厂集中处理。从废气产生源头进行控制,加强生产过程的管理和控制,减少废气排放。本项目燃烧炉、连续炉均采用低氮燃烧工艺,燃烧烟气分别通过2根15m高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淬火废气采用“侧吸风罩收集+油雾净化装置+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危废贮存废气采用“整体换气收集+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 (DA004)排放;抛光粉尘采用“抽风收集+水喷淋装置”处理后排放;其他未被收集捕获的废气通过加强管理、加强车间通风等措施后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燃气炉和连续炉燃烧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中表1标准;淬火和危废暂存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淬火、危废暂存、抛光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企业边界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做好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本项目废钢材、废砂轮、废包装材料、金属泥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置。废切削液、含淬火液钢渣、淬火液和乙醇的废包装、废油桶、废润滑油、废液压油、空压机含油废水、废抹布手套、油雾净化器废液、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危废量>10吨/a,根据《**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相关要求,应纳入危废重点源管理,须按照《**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在落实危废贮存及处置分类管理要求前提下,建立危废仓库,最终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企业实施雨污分流,验收试运行期间淬火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肥田,目前污水管网暂未铺设到位。项目燃烧炉、连续炉废气经低氮燃烧后分别通过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淬火废气经侧吸风罩收集再经过油雾净化装置+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3排放;危废仓库废气经体换气收集再经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置后通过排气筒DA004排放;抛光粉尘采用抽风收集经水喷淋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根据《检测报告》显示,燃气炉和连续炉燃烧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有组织排放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中表1标准;淬火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和危废暂存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达到**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厂区非甲烷总烃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根据《检测报告》显示,本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项目固废包括一般固废:废钢材、废砂轮、废包装材料、金属泥,因现有厂区无相应贮存仓库,因此外租工业仓库用于一般固废贮存,后外售利用。危险废物:废切削液、含淬火液钢渣、淬火液和乙醇的废包装、废油桶、废润滑油、废液压油、空压机含油废水、废抹布手套、油雾净化器废液、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于厂区内危废仓库,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并签订了危废处置协议。生活垃圾环卫清运。固体废物全部安全处置,无违规排放。项目厂区租赁一座1077.6平方米的一般固废仓库,仓库采取防火、防扬散、防雨、防流失措施,贮存、处置场应按GB1552.2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满足环境管理要求。厂区建设一座20平方米的危废仓库,仓库设置监控,地面防腐防渗,有导流沟和收集槽,有危废标识牌和产废单位信息公示牌等,满足环境管理要求。 |
| 项目固废包括一般固废:废钢材、废砂轮、废包装材料、金属泥,因现有厂区无相应贮存仓库,因此外租工业仓库用于一般固废贮存,后外售利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未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已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完成,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未发生变动。 |
| 未发生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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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084 | 0.2805 | 0 | 0 | 0.084 | 0.084 | / |
| 0 | 0.0659 | 0.066 | 0 | 0 | 0.066 | 0.066 | / |
| 0 | 0.0547 | 0 | 0 | 0 | 0.055 | 0.055 | / |
| 1 | 化粪池 | 严格实施雨污分流。本项目喷淋淬火和冷却池淬火用水定期补充损耗,不得外排;水喷淋装置用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肥田,为确保农田施肥措施落实到位,必须明确生活污水运输责任主体单位和接收单位,****村委会需确认盖章。待项目所在地污水管网到位后,****处理厂集中处理。 | 企业实施雨污分流,验收试运行期间淬火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肥田,目前污水管网暂未铺设到位。 | 企业实施雨污分流,验收试运行期间淬火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肥田,目前污水管网暂未铺设到位。 |
| 1 | 本项目燃气炉废气通过与炉体内相连的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连续炉废气通过与炉体内相连的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淬火废气由水基淬火液冷却池侧面设置的吸风罩收集后通入1套“油雾净化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最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有组织排放;危废仓库废气由整体换气收集并通入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最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有组织排放,现阶段暂未建设食堂,无食堂油烟产生。 | 本项目燃气炉和连续炉燃烧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中表1标准;淬火和危废暂存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淬火、危废暂存、抛光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企业边界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 | 本项目燃气炉和连续炉燃烧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中表1标准;淬火和危废暂存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淬火、危废暂存、抛光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企业边界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 | 根据《检测报告》显示,燃气炉和连续炉燃烧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有组织排放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中表1标准;淬火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和危废暂存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达到**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厂区非甲烷总烃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 |
| 1 | 厂房隔音降噪 | 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根据《检测报告》显示,本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根据《检测报告》显示,本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 1 | 做好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本项目废钢材、废砂轮、废包装材料、金属泥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置。废切削液、含淬火液钢渣、淬火液和乙醇的废包装、废油桶、废润滑油、废液压油、空压机含油废水、废抹布手套、油雾净化器废液、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危废量>10吨/a,根据《**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相关要求,应纳入危废重点源管理,须按照《**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在落实危废贮存及处置分类管理要求前提下,建立危废仓库,最终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项目固废包括一般固废:废钢材、废砂轮、废包装材料、金属泥,因现有厂区无相应贮存仓库,因此外租工业仓库用于一般固废贮存,后外售利用。危险废物:废切削液、含淬火液钢渣、淬火液和乙醇的废包装、废油桶、废润滑油、废液压油、空压机含油废水、废抹布手套、油雾净化器废液、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于厂区内危废仓库,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并签订了危废处置协议。生活垃圾环卫清运。固体废物全部安全处置,无违规排放。项目厂区租赁一座1077.6平方米的一般固废仓库,仓库采取防火、防扬散、防雨、防流失措施,贮存、处置场应按GB1552.2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满足环境管理要求。厂区建设一座20平方米的危废仓库,仓库设置监控,地面防腐防渗,有导流沟和收集槽,有危废标识牌和产废单位信息公示牌等,满足环境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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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