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 标的名称 |
**市**区西兴街道月明路567号1幢房产及307个配建车位使用权(地面12个、负一层车位141个、负二层车位154个) |
标的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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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3-02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3-27 |
| 转让底价 |
****22356 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省,**市,**区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联系人 |
叶小姐、施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594、0571-****5591 |
| 联系地址 |
**市上**泛海国际A2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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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基本情况
房屋建筑物
| 房屋建筑物 |
标的名称 |
**市**区西兴街道月明路567号1幢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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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坐落 |
**市**区西兴街道月明路567号1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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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5)**市不动产权第****036号 |
土地使用证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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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性质 |
其它 |
土地性质 |
出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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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29539.71 |
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
373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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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分类 |
工业用房 |
房屋规划用途 |
工业用地/非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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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用途 |
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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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情况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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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转让**市**区西兴街道月明路567号1幢房产及307个配建车位使用权(地面12个、负一层车位141个、负二层车位154个),上述房产和车位使用权作为一个标的整体转让。本次转让标的转让底价为****22356元(其中月明路567号1幢房产转让低底价为****61356元,12个地面车位使用权转让底价****000元,141个负一层车位使用权转让底价****3000元,154个负二层车位使用权转让底价****0000元),成交价若有溢价的,仅房产部分溢价,车位使用权不溢价。 |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 转让方名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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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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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住所) |
**省**市**区(高新)**大道3850号创新大厦11楼1106室 |
注册资本 |
壹拾捌亿贰仟柒佰捌拾捌万陆仟陆佰伍拾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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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梁芳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87397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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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类型 |
****公司 |
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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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类型 |
****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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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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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金融办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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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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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108MA2KCGNA6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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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 批准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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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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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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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议文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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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市**区西兴街道月明路567号1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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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底价 |
****223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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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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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房屋权属变更机构的相关规定,须自行承担无法过户的风险。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及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并完全符合国家及房地产所在市规定的购房条件,若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所受让房屋无法过户,受让方所缴纳的购房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及杭交所无关,受让方已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3)意向受让方已知悉并同意:本次转让标的位于****区物联网小镇,意向受让方需根据《****开发区(**)工业综合体入驻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行了解是否符合项目入驻条件,若因受让方自身不符合上述办法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已知悉本次交易过程中,杭交所对意向受让方所提交的报名资格审核通过的,不视为受让方符合办法规定的项目入驻要求及产业导向,若因受让方原因无法符合办法规定的入驻条件,而造成所受让转让标的无法过户,受让方所缴纳的购房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及杭交所无关,受让方已付交易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同时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并保证在转让标的不动产权证书证载使用期限(项目用地使用年限)内不得进行转让。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转让本转让标的的,****人民政府同意,且转让方有权按照本次转让成交价实施回购。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园区红线范围内实行统一物业管理,在全体业主或业委会聘请新的物业管理单位前,同意由转让方此前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设施设备维保单位、维修单位等第三方单位对转让标的一并实施相关服务与管理,并按产权面积向物业管理单位按9.5元/月/平米的标准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双方另行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进行明确。 (6)车位使用权均无不动产权证,转让方对能否办理产权证不作任何保证,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应自行了解相关政策并承担相应风险。若后续该车位能够办理产权证,则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税、费及其他费用。 (7)园区内设施设备、能耗管理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付费;共用部分,按份额分担”的原则,按权属负责自有区域内或专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工作,公共区域按产权持有比例按实分摊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及公共能耗费用,具体详见《园区水、电、消防等系统划分明细》。转让标的大楼公共能耗费、水费、****园区统一标准实施。转让标的附属设施、设备等,均按交付时现状移交。 (8)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物业维修基金人民币****081.15元(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为65元/㎡)。 (9)意向受让方同意在办理不动产权证过户手续过程中所涉及买卖双方应缴纳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 (10)意向受让方同意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文本合同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文本合同。但双方一致确认,该等新签订的文本合同仅作为办理登记手续之用,不作为双方的实际履行依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均以《资产交易合同》样本为准。 (11)物业管理费从从完成房产过户之日起由受让方承担,水、电可以重新开户的,相关手续及费用由受让方自理,但是否可以重新开户不在转让方合同义务范围内,具体按****政府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12)本次转让标的只限于不动产本身,面积只限于不动产权证核定的面积范围内,不包括标的外部的附属用房、设施设备等。标的房屋如有漏水或需维修的情况,均由受让方自行修复,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13)本次转让房产部分已出租,详见转让方提供的房屋租赁清单,受让方须无条件继续履行转让方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直至租赁期满。 (14)截至评估基准日,转让标的部分房屋(月明路567号1幢19-23楼房产)存在已签订的租赁合同,该资产在转让前存在对承租方的租金减免事项,该租金减免对应的减免金额为人民币619.179万元,对应减免租期为2026年4月10日起至租赁期满,意向受让方知悉并同意上述租期租金减免事项,同意在上述租赁期内,给该承租方同等金额减免。若该承租方在上述租赁期内退租的,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收回对应退租期间的减免金额。 (15)不动产权证过户后,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和各承租方办理原租赁关系的变更手续并负责与受让方及各承租方结算相关的租金,不动产权证过户完成日(含)前的租金由转让方收取,不动产权证过户完成日(不含)后的租金由受让方收取,若转让方已预收租金的,转让方与受让方按实际结算,多退少补。 (16)房产及车位移交,该转让标的不动产权证过户完成后即视为实物移交完毕。 (17)本次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及交付,最终以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为准。 4、本项目受让方需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1)本次交易有二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报名且成交的,受让方支付成交价0.91%的交易服务费;(2)本次交易只有一位意向受让方且成交的,受让方支付成交价0.72%的交易服务费。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洪先生 |
联系电话 |
137****7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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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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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金额 |
****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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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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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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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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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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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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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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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价幅度 |
10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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