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 标的名称 |
**市**区新街街道北塘东路碧秀名庭6-8号商铺及地下二层483号车位2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3-02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3-16 |
| 出租底价 |
800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区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 联系人 |
陈女士、颜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587、****5596 |
| 联系地址 |
**市上**香樟街2****中心A座27楼 |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市**区新街街道北塘东路碧秀名庭6-8号商铺及地下二层483号车位 |
||
| 坐落位置 |
**区新街街道碧秀名庭6-8号 |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5)**市不动产权第****889号 |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54.01 |
|||
| 房屋用途 |
商服用地/非住宅 |
|||
| 不动产分类 |
商业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租赁房屋位于**市**区新街街道北塘东路碧秀名庭6-8号商铺及地下二层483号车位,房屋租赁面积154.01㎡,该面积系不动产权证证载建筑面积,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 2、本次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房屋面积和土地面积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租赁房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3、租赁房屋不动产权证证载权利性质为出让/市场化商品房,用途为商服用地/非住宅,附记载明房屋用途为商业服务。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80000元/年 |
|||
| 出租面积(㎡) |
154.01 |
||||
| 租赁期 |
2年 |
||||
| 起租日 |
实际交付之日起算 |
||||
| 免租期 |
1个月(装修免租期计入总租赁期限,承租方无需向出租方支付免租期租金,免租期免租租金按首年1个月租金计,免租期免租租金在首期租金支付时予以扣除) |
||||
| 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 |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限内,每年年租金在上一年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3%,直至租赁期限届满。 |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3个月租金计 |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 出租用途要求 |
商业,不得经****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的业态,其余业态经行政审批后均可经营。 |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合同文件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租赁房屋不动产权证证载权利性质为出让/市场化商品房,用途为商服用地/非住宅,附记载明房屋用途为商业服务。承租方办理承租申请手续即视为已明确知悉并接受土地用途、房屋的规划用途、产权情况、性质等。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 (4)承租方必须在营业前自行办理开****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执照、批准证书或工商、税务登记相关的各种审批、手续等,且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出租****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执照、批准证书或工商、税务登记相关的各种审批、手续等不作任何保证、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由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和出租标的现状原因导致承租方不能通过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的,承租方同意且承诺不因此提出任何索赔。 (5)在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将房屋转租他人。承租方违反,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如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无违反本合同和《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责任书》有关条款,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对所租赁的物业进行转租,如承租方需要将部分建筑面积分租给第三方,须经得到出租方书面的许可。未经出租方事先书面许可,承租方实施分租租赁场所或许可任何第三人使用租赁场所等上述行为时,自该行为做出之日起至该行为终止之日止,每一日应向出租方支付转租租金差额或分租租金差额,并加付按转租年租金或分租年租金的0.1%作为每日违约金(出租方也可选择按承租方应缴纳年租金的0.1%作为每日违约金)。如在承租方擅自转租超过15日未改正的,出租方除可依上述约定收取违约金外,还有权解除协议并立即收回房屋,同时没收履约保证金。 (6)当本租赁房屋发生产权转移时,承租方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同意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须在出租方规定的时间内搬离租赁房屋,租金按照实际居住的天数计算,多退少补。租赁合同因出租方原因提前解除或终止时,按房屋装修的残值为参考给予承租方适当补偿,但如因承租方违约导致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或者租赁合同期满终止的,出租方不给予任何房屋装修补偿,承租方须自行承担全额装修费用。合同租赁期满或提前结束合同后,承租方应当拆除并带走自行添置的全部设施和物品,剩余物品视为放弃所有权,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 (7)已知悉并同意:承租方与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3、交付: 出租标的的交付由出租方负责与承租方进行,具体如下: (1)承租方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由出租方通知承租方并将出租标的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在出租方通知的期限内与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交付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出租方和承租方于房屋交付之日分别派代表进行确认,并共同在租赁物业使用交接书上签字。出租方将出租标的交付给承租方即视为出租标的交接完毕。 (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本项目成交后,承租方须向杭交所按以下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1)各年累计租金在800万元以下,按照各年累计租金的2%收取。(2)各年累计租金在800万元以上的,按照各年累计租金的1.5%收取。如仅一位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可按以上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 踏勘安排 |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现场 |
||
| 联系人 |
马嘉鑫 |
联系电话 |
151****7933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 交纳金额 |
16000 元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1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 是否专场 |
否 |
|
| 加价幅度 |
2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