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购条件
****公司 2026年第15次煤焦油竞价采购,项目业主为****,资金来源于企业自筹,采购人为 ****,采购代理机构为国家能源 集团****公司。项目已具备竞价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国内公开竞 价。项目编号为: ****。
2.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本项目共划分一个标包,采购 2400吨 1 号煤焦油的供货、运输及相关服务(具 体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及货物名称等技术参数见附件 1《采购货物一览表》 )。
3.竞价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竞价要求供应商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竞价申请人须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 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2)竞价申请人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许可范围应包含煤焦油或燃料 油,若《安全生产许可证》 经营范围未体现煤焦油或燃料油须同时提供发证部门 的有效证明)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许可经营范围包含煤焦油或燃料油) , 提供该证书扫描件;
(3)竞价申请人须具有并提供本项目采购人出具的“技术交流合格书”盖章 件扫描件。
3.2 本次竞价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4.竞价文件的获取
4.1 凡 有 意 参 加 者 , 获 取 竞 价 文 件 前 必 须 在 《 国 能 e 招 》 (www.****.cn) 完成集团供应商注册,注册方法详见《国能 e 招》 相关要求。
4.2 竞价文件获取方式: 远程售标。
凡有意参加者,请于 2026 年 3月 2日 11 时 30 分至 2026 年 3月 5 日 11 时 30 分(**时间,下同) ,登录国能 e 招(www.****.cn) “用 户登录”获取本项目竞价文件并选择拟参加的标包。
4.3 获取竞价文件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见竞价申请人资格要求。
供应商登录国能 e 招(www.****.cn) 选择本竞价项目并按 标包提供上述材料原件扫描后打包上传,经审批通过的供应商即可从本系统获取 采购文件。如因上传资料不满足要求而导致报名不成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加急标书代写
4.4 竞价文件售价: 不收费。
郑 重 说 明 : 竞 价 文 件 及 竞 价 系 统 用 户 手 册 ( 竞 价 人 ) 可 通 过 www.****.cn 登录供应商账号下载, 购标审核通过后竞价人要 立即根据竞价系统用户手册(竞价人) 和国能 e 招 www.****.cn 中重要通知、常见问题等进行电脑配置。
4.5 技术交流要求:
技术交流时间: 2026 年 3月 2日至 2026 年 3 月 5 日
地点: ******木伦镇马家塔中国神****公司鄂 ****公司厂区 1 号门内生产指挥楼 2 楼质量技术部,联系人: 李小强, 联系电话: 0477-****917。
地点: ******木伦镇马家塔中国神****公司鄂 ****公司厂区 1 号****中心 1 层 102 室,联系人: 吉广 雨,联系电话: 0477-****621。
技术交流时须携带如下资料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 份且满足以下要求:
1)煤焦油制造商: 《营业执照》 副本、 《安全生产许可证》 副本(许可范围 应包含煤焦油或燃料油,若《安全生产许可证》 经营范围未体现煤焦油或燃料油 须同时提供发证部门的有效证明)、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
2)煤焦油经销商或代理商: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 副本、 《危险化学品经营 许可证》 副本(许可经营范围包含煤焦油或燃料油) 、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
3) 技术交流内容:见附件 2:煤焦油参数与要求; 见附件 3:煤焦油质量考核 标准。
注: 已经获得本项目采购人出具的“技术交流合格书”的竞价人,本次采购
无需再重复进行技术交流,原“技术交流合格书”有效。
5.竞价开始时间
5.1 竞价开始时间
第一标包: 2026 年 3 月 5日 14 时 30 分(**时间) 。
5.2 竞价开始时间到后,采购代理机构点击【开始竞价】 按钮后,竞价人可以 进行报价。
6.发布公告的媒体
本次竞价公告在国能 e 招(www.****.cn) 上发布。
7.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 ****
地 址:****市新**丝绸之路大道国能大厦
邮 编:010000
联 系 人:任亦楷、杨红艳
电 话:0471-****780、0471-****779
电子邮箱: ****3145@chnenergy.****.cn
网 址: www.****.cn
技术支持联系方式: 010-****9771 010-****1370
招 标 人:****
地 址:******木伦镇马家塔
邮 编:017209
联 系 人:吉广雨
电 话:0477-****621
电子邮箱: ****1280@chnenergy.****.cn
附件 1 采购货物一览表
| 标 包 号 |
标包名称 |
货物 名称 |
数量 (吨) |
交货时间 |
交货地点 |
备注 |
| 1 |
****公司 2026 年第15 次煤焦油竞 价采购 |
煤焦 油 |
详见项 目概况 与采购 范围 |
自中选通知 书发出之日 起 7 日前完 成交货 |
****木 伦镇神华鄂尔 多斯煤制油分 公司厂区汽车 装卸站台 |
运输车辆要求 按照危险化学 品管理要求配 备押运员 |
注:1)本项目允许报部分数量,供应商可选择每包中的部分货物参加本竞价项目。
2)采购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要求以本次竞价文件要求为准。
技术交流内容:
附件 2:1 号煤焦油质量技术指标
| 分析项目 |
质量指标 |
分析方法 |
||
| 密度( 20℃) a , (g/cm3) |
不大于 |
1.006 |
SH/T 0604 GB/T 2281 |
|
| 水分 b (体积分数) ,% |
不大于 |
1.0 |
GB/T 260 GB/T 2288 |
|
| 馏 程 |
初馏点,℃ |
不低于 |
160 |
GB/T 18255 |
| 10%蒸发温度 |
报告 |
|||
| 50%蒸发温度 |
报告 |
|||
| 380℃馏出率(体积分数) ,% 不低于 |
90 |
|||
| 闪点(闭口) c ,℃ |
不小于 |
65 |
GB/T 261 |
|
| 氯含量 d,mg/kg |
不大于 |
10 |
Q/DQ MYH 013 Q/GN 0053 |
|
| 正庚烷不溶物(质量分数) ,% |
不大于 |
2.5 |
YB/T 4991 |
|
| 下载氧含量(质量分数) ,% |
6 2 |
Q/SHMJ 002 |
||
| 灰分(质量分数) ,% |
不大于 |
0.025 |
GB/T 508 |
|
| 钙、铁、镁合计含量 e ,mg/kg |
不大于 |
20 |
GB/T 38394 SN/T 2725 Q/DQ MYH 015 |
|
| 入厂后样品获得方式分为人工采样和全自动在线采样器采样两种; 在同一合同批次内,采购方选择适宜 的采样方式单独、交叉执行。 a.密度作为入厂检测指标时,采用 SH/T 0604 原油和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U 形振动管法) 检测,采用 四舍五入修约值比较法进行指标判定; 结算时 SH/T 0604 和 GB/T 2281 均可采用; 入厂卸车时,当密度低于 0.9850g/cm3 时,加测闪点,控制指标为≥55℃,否则不予卸车。 b.水分作为入厂指标检测时,采用 GB/T 2288 焦化产品水分测定方法(卡尔 ﹒ 费休法) 检测,依据四舍 五入修约值比较法进行指标判定; 结算时可采用 GB/T 2288 焦化产品水分测定方法(卡尔 ﹒ 费休法) 或 GB/T 260 石油产品水含量的测定 蒸馏法检测,结果有争议时以 GB/T 260 检测结果为准。 c.氯含量作为入厂检测指标和结算分析时,优先采用Q/DQ MYH 013 煤焦油中氯含量的测定 单波长色散 X 射线荧光光谱法检测; Q/GN 0053 煤焦油中有机氯含量的测定 微库仑法作为备用检测方法。两种方法均 采用全数值比较法进行指标判定。 d.铁、钙、镁含量作为结算分析时,可使用 GB/T 38394 或 SN/T 2725、Q/DQ MYH 015 测定,有争议时以 GB/T 38394 测**果为准。 |
||||
附件 3:质量考核标准及质量管理要求
(一)质量考核
卸车指标合格不代表该批货物质量考核指标合格,最终质量考核以每个子样 制备的混合样(即结算样品) 的分析结果为准,供货方须无条件认可并接受采购 方采用的采样与分析方法。若供货方对分析结果存在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三个 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经双方同意,可委托具备资质(资质不低于甲方) 的 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测,费用由供货方承担(如因留样不足无法委托第三方分析, 以采购方分析结果为准) 。
如同一供货方在同一 自然年度内第一次申请复核且结果确认采购方分析无
误,采购方有权暂停其供货资格,待其完成整改并经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 第二次申请复核且结果确认采购方分析无误,该供货方 90 天内不得参与竞价。第 三次申请复核且结果确认采购方分析无误,该供货方 1 年内不得参与竞价。
当结算样品的质量发生偏差时,按如下条款进行折价扣款:
1.水分(单位: %)
水分超过质量指标允许值以实际超出量按比例乘以折价系数 1.2 折价。计算 公式如下:
扣款金额(元) =含税单价(元/吨) ×数量(吨) ×(水分分析值-1%) × 1.2 2.氧含量(单位: %)
氧含量超过质量指标允许值以实际超出量按比例乘以折价系数 1.2 折价。计 算公式如下:
扣款金额(元) =含税单价(元/吨) ×数量(吨) ×(氧含量分析值-6.2%) × 1.2
3.氯含量(单位: mg/kg)
| 氯含量 |
扣款金额(元) |
| 10~ 15mg/kg (含) |
100×数量(吨) |
| 15~20mg/kg(含) |
200×数量(吨) |
| 20~25mg/kg(含) |
300×数量(吨) |
| 25~30mg/kg(含) |
400×数量(吨) |
| 30~40mg/kg(含) |
600×数量(吨) |
| 40~50mg/kg(含) |
1000×数量(吨) |
| 大于 50mg/kg |
该批次货款全部金额 |
4.正庚烷不溶物(单位: %)
| 正庚烷不溶物含量 |
扣款金额(元) |
| 2.5~3.5%(含) |
10×(实测分析含量-2.5%) ×数量(吨) /0.1% |
| 3.5%以上 |
[100+20×(实测分析含量-3.5%) /0.1%]×数量(吨) |
5.灰分(单位: %)
扣款金额(元) =20×(实测分析含量-0.025%) ×数量(吨) /0.01% 6.金属含量(单位: mg/kg)
金属含量以钙、铁、镁三种金属含量加和计算。具体扣款金额如下:
| 金属含量 |
扣款金额(元) |
| 20mg/kg~25mg/kg(含) |
50×数量(吨) |
| 25~30mg/kg(含) |
100×数量(吨) |
| 30~50mg/kg(含) |
[100+50×(实测分析含量-30) ] ×数量(吨) |
| 50mg/kg 以上 |
该批次货款全部金额 |
7.闪点(单位: ℃)
扣款金额(元) =20×( 65-实测分析含量) ×数量(吨)
8.初馏点(单位: ℃)
扣款金额(元) =5 ×( 160-实测分析含量) ×数量(吨)
9.380℃馏出率(单位: %)
扣款金额(元) =100×(90%-实测分析含量) ×数量(吨) /1% 10.密度(单位: g/cm3)
扣款金额(元) =5 ×(实测分析含量-1.006) ×数量(吨) /0.001 11.上述扣款进行累计,直至货款扣完为止。
(二)质量管理要求
1.由于掺兑其它非中温煤焦油蒸馏组分而产生的质量问题,终止供货合同, 并由采购方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分析界定损失,追究供货方责任。
2.供货方无条件认可、接受采购方的质量分析结果及考核,并赔偿采购方因 供货质量问题造成的一切损失。
3.到货不合格数量的管理
到货不合格数量是指单次合同期内,因购买方入厂检测水分、氯离子和密度 (当单车密度低于 0.9850g/cm3 时加测闪点,闪点小于 55℃时按入厂不合格对待) 时,一项或多项指标不合格,或外观明显异常有损坏分析仪器的风险导致不予卸 车的累计重量。按不合格的累计重量,做如下考核:
(1)50-100 吨:暂停供货,供货方自行排查原因,确保合格后继续供货,后 续供货时先随机对其中一车进行采样分析,如分析不合格,后续车辆不予分析, 并将不合格重量进行累计;
(2)100-150 吨:终止合同并 7 日内不得参与竞价;
(3)150-200 吨:终止合同并 30 日内不得参与竞价;
(4)大于 200 吨:终止合同并 90 日内不得参与竞价;
(5)发生上述( 1)-(4)情况后,供货方要如实向采购方反馈生产商信息。
供货方因到货不合格数量超标处于处罚期间,经调查确认为生产商责任的, 其他参与竞价的供货方不得从涉事生产商处为采购方委托加工或购进煤焦油产 品。一经发现,永久禁止参与竞价。
(6)供货方一年内累计出现 3 次因到货数量不合格被终止合同的情形,则处 罚期满后,90 日内不得参与竞价。
4.供货方在送货和配合采购方采样过程中出现:
(1)不按采购方要求配合采样,在线水分分析仪或采样器异常时不积极配合 终止卸车等行为。
(2)因到货分析不合格被退货的车辆 24 小时内不得入厂,24 小时后通过伪 造单据、套牌等违规方式再次入厂的行为。
(3)未经采购方许可,擅自操作采购方机泵、采样器等设备设施的行为。
出现上述情况,车辆和司机将被列入黑名单,不得再从事采购方煤焦油运输 业务,否则采购方将终止与使用该车辆或司机的供货方合同,并 180 日内不得参 与竞价。
(4)出现供货方或供货方司机油样造假、车内夹层、复刻采样器钥匙等恶劣 行为的,****机关处置,并终止供货合同,永久禁止供货方参与竞价, 由供货方承担因此给采购方造成的损失。
5.采购方有权随机对供货方送货车辆采取必要的清洗措施后,进行内部结构 的检查,供货方无条件配合。对于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车辆和司机永久性列入黑名 单,并终止供货合同,永久禁止供货方参与竞价, 由供货方承担因此给采购方造 成的损失。
6.在线水分分析仪发生水分超标或异常报警、故障时,司机要立即( 1 分钟内) 关阀终止卸车。期间, 自动采样器采样时,所获得的样品作为结算样品的子样, 并由人工对车内水分进行复核,结果合格时方可重新启动自动采样器继续卸车; 由人工采样分析卸车指标合格的车辆,在卸车途中发生在线水分分析仪水分超标 报警的情况时,再次由人工对车内水分、密度和氯离子进行复核,分析合格方可 继续卸车,如不合格则终止卸车,并以复核时所获得的替代原样品,作为结算样 品的子样。
7.供货方在组织标的物运输时,不得使用运输过比标的物组分重、凝点高等 劣质油品的车辆。采购方过磅净重大于供货方磅单净重 200kg 时,采购方有权滞 留车辆做进一步盘查,供货方须配合采购方查找原因,未找到原因时停止对应车 辆送货; 超过 300kg 时,对应车辆和司机不得再从事采购方外购油运输业务,并 对超过供货方磅单的数量不予结算。
8.供货方送货入场时,需提供出厂机打分析合格报告并在报告上加盖供货方 公章和生产商公章(如果涉及) ;机打磅单上加盖供货方公章。
9.采购方对于水分、密度以及氯离子等关键性指标进行入厂、抽检和在线仪 表分析时,如出现水分或氯离子超指标 5 倍、密度超过 1.01g/cm3 ,一年内其中一 项指标出现一次,停止供货方一次参与竞价资格; 一年内出现两次,停止一个月 参与竞价资格; 一年内出现三次,永久禁止其参与竞价的资格。
10.采购方准备使用自动采样器采样时,在采购方化验人员还未作好采样准备 或者司机未收到明确可以卸车指令开始卸车的,已卸车的数量不予结算。
11.经人工采样分析卸车指标合格的车辆,可再次以全自动在线采样器采样复
核,二者偏差较大时,以更劣的样品作为子样或处罚供应商的依据。
12.当新供货方首次供应 1 号煤焦油时,需对首车货物在卸车**行入厂检验, 取样方式为手动取样。所有分析项目(水分、密度和金属含量) 均合格后方可卸 车。首车自动采样器所采样品,仍将作为结算样品的子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