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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水厂工程 |
| 项目类型 | 城市建设类 |
| 建设单位 | **** |
| 编制单位 | 鼎正****公司****公司 |
| 监测单位 | **土家族苗族自****监测站 |
| 地理位置 | **省-**-**县 |
| 说明 |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和《****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方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等有关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水厂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成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期自2026年3月2日至2026年3月30日,联系人及电话:张利剑/183****6996 |
|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