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04号)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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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信息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市生态****支队**市生态环境系统大气环境执法能力建设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年12月19日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长江中路129号9号楼、四层7号
被投诉人:**市生态****支队
地址:**市东******服务中心B座2楼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二、采购清单”的说明中“所列技术规格或主要参数”概念模糊,未明确要求范围是所列所有技术规格还是主要参数,且主要参数未明确是哪些条款参数。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供应商,属于歧视性条款。
投诉事项2:****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的答复内容中,明确将所有“采购清单中所列技术规格及主要参数”确定为最低执行标准,即总计10个产品,总计190条技术参数全部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响应条款,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供应商,属于歧视性条款。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中序号1产品“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PID)”的防爆等级要求不明确,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供应商,属于歧视性条款。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中“第二章项目需求”中“二、采购清单”的序号1产品“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PID)”的“技术规格及主要参数”中“(16)数据传输:蓝牙模块可以使用手机app直接读出仪器检测到数据,并可进行集成和数据上传;也可以使用Type-CUSB连接电脑进行数据传输”条款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供应商,属于歧视性条款。
投诉事项5:****公司质疑函的质疑事项5的答复不符合红外应用场景和事实,且此条款为评分办法中的带“▲”技术参数,需要提供****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从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能提供此项技术参数检测报告的供应商不满足三家,属于歧视性条款。
投诉事项6:****公司质疑函的质疑事项6的答复内容不符合事实。且此条款为评分办法中的带“▲”技术参数,需要提供****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从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能提供此项技术参数检测报告的供应商不满足三家,属于歧视性条款。
投诉事项7:****公司质疑函的质疑事项7的答复内容属于通过屏幕尺寸限制主流供应商。且此条款为评分办法中的带“▲”技术参数,需要提供****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从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能提供此项技术参数检测报告的供应商不满足三家,属于歧视性条款。
投诉事项8:****公司质疑函的质疑事项4和质疑事项8的答复内容中对蓝牙通讯技术优缺点的回复自相矛盾。采购人属于违反程序正当性原则,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9:采购人的质疑答复函第8页存在人为涂改采购人公章的痕迹,非采购人质疑答复函的原件扫描件。属于伪造、涂改、冒用行政部门函件的违法行为。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5、投诉事项6、投诉事项7投诉成立;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8,投诉事项9投诉不成立。责令采购单位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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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日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3-02
废标公告
许昌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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