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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327617X | 建设单位法人:方再良 |
| 王金来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省(自治区)**市**(区)****开发区**路111号 |
| **双鹤药业腹膜透析液及引流袋生产线改造项目(一期)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47-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兽用药品制造;生物药品制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720-C2720-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
| 建设地点: | ******区 ******区 |
| 经度:119.049722 纬度: 33.654167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09-20 |
| 淮环表复〔2022〕62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3********327617X001Z |
| 2024-01-17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1763.4 |
| 55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327617X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3********327617X | 验收监测单位:******研究院 |
| 123********48572X0 | 竣工时间:2025-10-09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1-22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2-26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n/case/339.html |
| 改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2000万袋腹膜透析液生产线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2000万袋腹膜透析液生产线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纯水制备、非PVC制袋、配置、灌装、灭菌、包装、检验 | 实际建设情况:纯水制备、非PVC制袋、配置、灌装、灭菌、包装、检验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2、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管网。蒸汽冷凝水外售综合利用;设备冷却水定期补充,循环使用不外排;本项目生产废水(设备清洗水、地面冲洗水、灭菌废水、检验用水、洗衣用水、纯水制备浓水、反渗透冲洗水、交换柱清洗废水)经厂区中和池中和均化预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3、本项目生产过程均在洁净车间内进行。腹膜透析液制袋、包装喷印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接入一套三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2#排气筒达标排放;引流袋制袋、注塑、挤出、焊接、印字工序废气分别经集气罩收集,接入一套三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3#排气筒达标排放;排放标准同时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限值标准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表9限值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标准。本项目有机废气收集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T16758、环大气(2020)33号等相关规定。 4、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隔声、消音、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废包装袋、引流袋不合格品外售;废R0反渗透膜厂家回收;废活性炭、废机油、腹透液不合格品、废滤网(含杂质)、废油墨瓶等危险固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一般固度和危废管理相关规定,做好收集、暂存及处置工作。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雨污水管网依托厂区现有已建的排水管网,雨污水管网已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要求建设。本项目生产废水(设备清洗水、地面冲洗水、灭菌废水、检验用水、洗衣用水、纯水制备浓水、反渗透冲洗水、交换柱清洗废水)经厂区中和池中和均化预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废水总排口pH、COD、SS、NH3-N、TN、TP、全盐量、LAS日均排放浓****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 本项目腹膜透析液制袋、包装喷印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三级活性炭+15m高2#排气筒排放。 有组织废气:验收监测期间,监测结果表明: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为0.68mg/m3,排放速率最大值为0.00172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标准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排放标准,达标率为100%。 无组织废气:验收监测期间,监测结果表明: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46mg/m3、厂区内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45mg/m3,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规定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3排放标准,达标率均为100%。 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同,对各类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吸声等降噪措施,减少噪声对厂界环境的影响。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厂界噪声测点(N1-N3)昼间厂界噪声监测值(56.0-58.2dB(A))、夜间厂界噪声监测值(47.3-51.7dB(A))厂界噪声监测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为3类的标准。 本项目固废主要为废活性炭、质检废液、废机油、滤网(含杂质)、腹膜透析液不合格品、废包装瓶、实验室废液、废包装材料、引流袋不合格品、废RO反渗透膜、化粪池污泥、生活垃圾。其中废包装材料、引流袋不合格品、废RO反渗透膜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仓库,并定期外售******公司综合利用;废活性炭、质检废液、废机油、滤网(含杂质)、腹膜透析液不合格品、废包装瓶、实验室废液暂存于危废仓库,委托****安全处置;生活垃圾及化粪池污泥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本项目根据生产装置、辅助设施及公用工程所处位置不同,将坊社区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和简单防渗区。其中重点防渗区已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进行防渗设计;一般防渗区已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Ⅱ类场进行防渗设计。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6、本项目以腹透液生产车间、包材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范围内不得**环境敏感目标。 三、本项目新增污染物总量:V0Cs<1.9113t/a(有组织0.9352t/a,无组织0.9761t/a),COD≤6.6826t/a、NH-N<1.0692t/a、TP0.0668t/a、TN2.0048t/a. 四、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 五、针对本项目存在的环境风险,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做好各项风险防控措施及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向我局备案。加强日常培训和演练,确保事故后的环境风险保持在可接受水平。 六、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当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七、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同时,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及时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变更手续,做到规范排污。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已按规定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手续,排污登记编号:913********3227617X001Z,本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已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已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13.0591 | 0 | 0 | 0 | 13.059 | 13.059 | |
| 0 | 9.011 | 0 | 0 | 0 | 9.011 | 9.011 | |
| 0 | 0.136 | 0 | 0 | 0 | 0.136 | 0.136 | |
| 0 | 0.067 | 0 | 0 | 0 | 0.067 | 0.067 | |
| 0 | 1.358 | 0 | 0 | 0 | 1.358 | 1.358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124 | 0 | 0 | 0 | 0.012 | 0.012 | / |
| 1 | 废水处理设施 | ****处理厂接管标准 | 中和池、均化预处理、化粪池 | 本项目废水总排口pH、COD、SS、NH3-N、TN、TP、全盐量、LAS日均排放浓****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 |
| 1 | 废气处理设施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标准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排放标准 | 三级活性炭 | 有组织废气:验收监测期间,监测结果表明: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为0.68mg/m3,排放速率最大值为0.00172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标准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排放标准,达标率为100%。 无组织废气:验收监测期间,监测结果表明: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46mg/m3、厂区内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45mg/m3,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规定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3排放标准,达标率均为100%。 |
| 1 | 噪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隔声。减振、降噪 |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厂界噪声测点(N1-N3)昼间厂界噪声监测值(56.0-58.2dB(A))、夜间厂界噪声监测值(47.3-51.7dB(A))厂界噪声监测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为3类的标准。 |
| 1 | 废包装袋、引流袋不合格品外售;废R0反渗透膜厂家回收;废活性炭、废机油、腹透液不合格品、废滤网(含杂质)、废油墨瓶等危险固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一般固度和危废管理相关规定,做好收集、暂存及处置工作。 | 本项目固废主要为废活性炭、质检废液、废机油、滤网(含杂质)、腹膜透析液不合格品、废包装瓶、实验室废液、废包装材料、引流袋不合格品、废RO反渗透膜、化粪池污泥、生活垃圾。其中废包装材料、引流袋不合格品、废RO反渗透膜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仓库,并定期外售******公司综合利用;废活性炭、质检废液、废机油、滤网(含杂质)、腹膜透析液不合格品、废包装瓶、实验室废液暂存于危废仓库,委托****安全处置;生活垃圾及化粪池污泥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本项目根据生产装置、辅助设施及公用工程所处位置不同,将坊社区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和简单防渗区。其中重点防渗区已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进行防渗设计;一般防渗区已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Ⅱ类场进行防渗设计。 |
| 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办公楼、质检中心均依托现有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办公楼、质检中心均依托现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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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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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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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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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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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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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