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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你单位报来“申请变更报告”收悉,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单位由原来的业务范围“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急诊医学科、医学检验科、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精神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精神康复专业、麻醉科”变更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内科、妇产科(妇科专业)、急诊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
此复。
****审批局
2026年02月28日
**** 2026年0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