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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参与**市龙透关沱江大桥、**市2023年主**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春景路与绿景路周边缓堵保畅工程)、**市**街道及大山坪街道老旧小区项目(香林路节点缓堵保畅工程)三个工程施工标段招投标活动,你单位**区域**人程波伪造“**线琅岐镇、川石岛桥隧快速便捷连接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业主单位证明等虚假业绩资料(该项目实际不存在),并于2024年6月18日通过你单位电子密钥(CA锁)将含有上述虚假业绩的投标文件上传****交易中心网站投标窗口,参与**市龙透关沱江大桥等三个工程第一次招标投标。该项目第一次招标投标活动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宣告无效,后经第二次招标,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金额为****190886.01元。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
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按项目合同金额****190886.01元5.75‰即处罚款****097.59元(陆佰伍拾叁万叁仟零玖拾柒元伍角玖分)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我局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泸市城管罚告〔2026〕第12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告知书(地址:**市**区康城路一段****813办公室,联系电话:0830-****794)。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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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