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违规行为被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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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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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违规行为被严惩



日前,**省**市财政部门通报了查处的2025年度政府采购领域部分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共9起,涉及医疗设备、公务用车采购、教育等领域。

以下为案例原文:

案例一:

****某单位新生儿高频呼吸机等一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供应商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2024年8月,****某单位新生儿高频呼吸机等一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中,**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通过让**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陪标”、与B公司商定让B公司放弃中标等手段谋求A公司中标,B公司的授权代表为A公司员工,B公司相关放弃中标的资料均由A公司员工编制和递交,两公司之间恶意串通,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2025年12月,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川财规〔2023〕12号)“政府采购类,序号14、适用条件第四项、裁量阶次第四项”、《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财政局对A公司作出罚款4250元、没收违法所得20407.4元的行政处罚,对B公司作出罚款42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某单位更新公务用车采购项目供应商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某单位更新公务用车采购项目中,投标供应商******公司(以****公司)让**市某****公司(以****公司)“陪标”并****公司中标,投标文件****公司编制和上传,两公司之间恶意串通,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2025年12月,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川财规〔2023〕12号)“政府采购类,序号14、适用条件第一项、裁量阶次第一项”、《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财政局****公司****公司作出罚款18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某单位临聘人员安全标志服采购项目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2021年8月,****某单位临聘人员安全标志服采购项目中,****公司、绵****公司以及四****公司,为谋求****公司中标,三家公司相互之间恶意串通。

处理结果:2025年7月,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川财规〔2023〕12号)的规定,****财政局对****公司作出罚款3260元的行政处罚,对绵****公司、四****公司作出罚款163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四****公司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及对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解释案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在**县2024年度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中,代理机构四****公司在采购文件中设定的资格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且在评审过程中对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导致4家供应商资格审查未能通过。

处理结果:2025年2月,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以及《**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川财规〔2023〕12号)的规定,****财政局对四****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政府采购案

基本案情:在2022年至2024年期间,****某单位****政府采购程序,****中心作为精神病残疾人寄宿托养服务的唯一承接机构。

处理结果:2025年10月,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财政局****某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公司提供虚假材料案

基本案情:2024年11月,在**县2024年度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中,****公司****公司提供的虚假信息进行响应,且未对该资料的相关真实性进行核实,未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情形。

处理结果:2025年3月,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行政处罚五张清单〉的通知》(川财规〔2023〕13号)的规定,****财政局给予****公司罚款623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公司****政府采购合同案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某单位免疫规划信息化能力提升项目中,****公司无正当理由主动放弃成交资格,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处理结果:2025年11月,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行政处罚五张清单〉的通知》(川财规〔2023〕13号)、《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财政局给****公司罚款39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公司****政府采购合同案

基本案情:2024年11月,在2024年**县茶产业巩固提升采购项目中,****公司因供货厂商漏报一个静电除杂机价格,放弃成交资格。

处理结果:2025年7月,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川财规〔2023〕12号)的规定,****财政局****商贸有限公司罚款385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四****公司违规收取代理服务费案

基本案情:2024年8月,****学校学生床、桌凳等设备采购项目中,采购文件规定代理服务费参照《招标代理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规定收取,经计算代理服务费应收36877.68元,但实际收费时,代理机构四****公司未按采购文件载明的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实际收取代理服务费44833元,多收7955.32元。

处理结果:2025年11月,依据《****政府采购法》等规定,****财政局责令四****公司限期整改并及时将违规收取的费用退还相关供应商。以上典型案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各政府采购当事人要以案为鉴,举一反三,****政府采购活动,共同维护公开、公平、****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来源:审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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