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合同编号: ****-1
二、原合同名称: ****智慧税务推广实施及配套服务运营支撑项目(第一包)
三、项目编号: ****
四、项目名称: ****智慧税务推广实施及配套服务运营支撑项目
五、合同变更条款号: 二
六、合同变更内容: “津税通”于2025年9月30日停止提供全部服务,该事项直接影响甲乙双方于2025年1月16日签订的《****智慧税务推广实施及配套服务运营支撑项目》第一包(以下简称“原合同”)部分服务的正常履行。为保障辖区内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服务连续性、稳定性,妥善处理原合同相关服务内容衔接、款项支付等相关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充分沟通洽谈,达成补充协议如下,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一、服务内容调整 原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一、合****中心运营支撑服务1.项目SAAS服务”,其服务开****总局****税务局“津税通”云服务项目的技术架构、服务端口及运营支撑体系。因“津税通”云服务项目于2025年9月30日正式终止运营并停止提供全部相关服务,该SAAS服务已无依托基础、无法继续正常履约,故自2025年9月30日起,同步停止向甲方提供该项目SAAS服务,双方就该部分服务的权利义务自停止之日起终止。 为切实保障辖区内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便捷性、连续性,云办中心部****税务局“征纳互动”模块。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2025年9月30日“津税通”云服务项目正式停止运营之日起,原合同中“一、合****中心运营支撑服务2.云办中心运行支撑服务”所对应的服务人员,需经甲方确认其岗位适配性后,统一调整至征纳互动相关工作岗位,乙方需确保该部分人员的服务能力、服务标准不低于原合同约定的要求。 二、款项抵扣相关约定 1.原合同“一、合****中心运营支撑服务1. 项目SAAS服务”的两年服务费用合计为人民币188000.00元。该服务自2025年9月30日正式停止运营后,截至2026年2月14日,甲方已向乙方支付该项目SAAS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27416.67元,该部分款项属于服务停止后的超额支付款项。 2.上述超额支付的款项,双方一致确认,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银行转账方式,将该超额款项足额、一次性支****银行账户: 开户名: ****总局****税务局****分局 开户行:****银行****公司**空港物流加工区支行 账 号:120********052508514 乙方按上述账户支付款项后,即视为已完成本条款约定的付款义务。 三、付款金额调整 依据双方关于超额款项抵扣的相关约定,现就合同款项调整事宜,约定如下: 1.原定于2026年2月15日支付的固定合同款项,标准金额为人民币140625.00元,现调整为人民币132791.67元。该调整金额系在140625.00元基础上扣除下一个付款周期每月减少额7833.33元后核算确定,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1。 2.自本次调整后的付款周期起,甲方除最后一次付款外每月应向乙方支付的合同款项标准为人民币132791.67元,最后一次付款金额为132791.63元,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1。 3.本次调整后执行的付款金额,已扣除原合同“一、合****中心运营支撑服务1.项目SAAS服务”项下第二年服务费的相关金额。 四、其他约定 1.本补充合同系甲乙双方就原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津税通”云服务项目终止运营所引发的服务内容衔接、款项支付等相关事宜,经充分协商后达成的补充约定,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原合同正文及附件、补充协议(如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共同构成甲乙双方就该项目权利义务的完整约定。本补充合同仅就因“津税通”云服务项目终止运营所引发的服务内容衔接、款项支付等事宜作出约定;本补充合同未尽事宜,均严格按照原合同相关条款、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执行;原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有利于保障甲方办税缴费服务连续性、稳定性的原则处理。若本补充合同与原合同及其他约定就前述事宜存在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补充合同约定为准;就前述事宜之外的其他事项,仍以原合同及双方此前达成的其他约定为准。双方均应严格遵照执行,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
七、合同变更日期: 2026-02-28
八、合同变更公告日期: 2026-03-02
九、原合同附件:
十、变更后的合同附件
十一、查看原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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