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单位《******公司混凝土电线杆生产线自动化技改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代码:****)性质属改扩建,位于**壮族自治区**市****园艺场旧红砖厂,法人代表为庞继宁。
(一)建设内容:项目利用现有厂房、场地、设备及配套环保设施,不新增建设用地,在依托现有生产线及其配套设施的基础上,**一栋电线杆自动化生产车间(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购置1条年产15万根的电线杆自动化生产线,配备自动化生产设备、工业机器人及相应配套设施和环保设施,扩大生产规模,淘汰现有1吨生物质锅炉,新增2.1吨蒸汽发生器和2.5吨的生物质锅炉各1台。项目建成正常运行,生产规模由现有年产4.8万根电线杆变成年产19.8万根电线杆,副产品(电线杆、底盘、地牛、水泥盖板、电缆井和箱变基础)生产规模(3000吨/年)维持不变。此次改扩建内容取代原二期工程内容,并对现有锅炉房进行升级改造,****搅拌站分别设置独立废气处理设施及排气筒。项目工程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等。
(二)建设规模: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5%。
(三)原辅助材料:(见《报告表》)。
(四)主要生产设备:(见《报告表》)。
(五)运营主要工艺流程:原料配料→计量输送→混凝土搅拌→离心成型→蒸气养护→拆模脱模→成品→检验→堆放晾干→出售等。
二、环评审批结论和要求
项目建设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允许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建设。项目建设必须着重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按照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真落实。
(二) 切实控制施工扬尘、废水、固废、垃圾、机动车尾气污染等。建筑垃圾清运时,施工单位要采取洒水、覆盖、除尘等措施,防止扬尘四周扩散;运输车辆要选用尾气排放达标车辆,并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建筑固废回用可利用部分,其他要统一清运到市政部门指定场所存放,不得乱弃;施工垃圾要集中收集,环卫处理。
(三)项目大气污染物主要为运营扬尘、粉尘和锅炉废气等。生产场地必须硬化,生产线力求设置在封闭式厂房内;物料在室外的,要设置围挡、篷布遮盖和洒水设施;厂区四周必须完善围墙、围挡降尘、喷淋设施;厂区出口要设置车辆冲洗槽,运营车辆必须冲洗干净才允许出厂区;搅拌站粉尘、废气、锅炉废气、颗粒物要使用集气罩,布袋除尘器,不低于15米、35米高排气筒等设施收集处理;生产线扬尘要经常清扫,运营扬尘要经雾化喷头定时洒水,搅拌工序使用湿法作业,确保运营区域扬尘、颗粒物、废气达到确保运营区域废气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4915-2013)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要求,锅炉废气、颗粒物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污染物排放标准》(13271-2014)表2标准要求。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要选用低噪声设备,定期检修、维修机器设备,设置隔声屏障,确保运营噪声经过厂房及厂区周围衰减后,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禁止每天**时间中午12时—14时30分、22时—次日早晨6时进行强噪声作业。
(五)项目废水主要为运营产生的各种废水和生活污水。运营废水要通过铁桶、过滤池、储水罐等收集处理,只能生产回用,不得乱排、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过滤后,可作为周边坡地林地、作物浇灌用水。
(六)项目废物主要为运营散落的碎石、废混凝土、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锅炉灰渣、机修废物和生活垃圾等。运营散落的碎石、废混凝土、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可作原料回用于生产中;锅炉灰渣经暂存间收集,定期交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要集中收集,定期清运,环卫处理。
一般固废的贮存和处置要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规定要求。机修废物要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妥善收集贮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处置,并做好处置台账记录。
(七)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加大环保宣传力度,落实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切实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进一步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必须建成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确保项目运营产生的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三、业主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并报我局。试生产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竣工后,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按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验收期限一般不超3个月,最长不超12个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试生产、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请**市生态环境****支队****大队做好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营期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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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