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高端工程机械零部件制造建设项目 |
| 建设地点 | **省**市**高新区**园路 1 号 |
| 建设单位 |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 |
| 项目概况 | ****拟投资12000万元于**省**市**高新区**园路1号建设高端工程机械零部件制造建设项目,规划用地面积20000m2,项目总建筑面积14676.92m2,生产厂房内分区布置原料区、剥壳区、锯料区、抛砂区、热挤区、锻打区、机加工、成品区、包装区、维护中心,配套建设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公用工程、污染防治设施等辅助生产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8000万套高端工程机械零部件。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的环保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加强生产台账和环保台账的登记管理,做到有据可查;定期对污染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切实防范各类环境风险事故。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抛丸粉尘通过自带除尘器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下料、打磨、焊接采用移动式滤筒除尘器进行收集处理,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锻压成型粉尘、有机废气加强车间通风,无组织方式排放;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厂房外的颗粒物执行《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3中无组织排放烟尘最高允许浓度,厂界外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厂房外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NMHC)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标准限值。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排水须严格执行“雨污分流”原则;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处理厂入水水质标准,排****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平面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震、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无害化、减量化、**化”的原则做好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工作,严格按规范要求设置一般固废暂存间和危废暂存间,其建设、运行和管理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要求,防止二次污染。废模具、氧化铁皮、焊渣、废钢丸、废磨片、边角料和废屑(不含油)、除尘灰定期外售综合利用;废切削液、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油桶、边角料和废屑(含油)、废含油手套及抹布等暂存于危废仓库,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 公众参与情况 |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0737-****302 通讯地址:**市迎宾路555号 ****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413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