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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吉****公司关于**县66千伏快密线输变电**工程可研审批内容变更的请示》(吉地电力建〔2026〕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2024年9月25日,我委以吉发改审批〔2024〕221号文件批复了**县66千伏快密线输变电**工程,项目代码为****,项目法人****,项目总投资为8759万元,静态总投资8651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2595.3万元,占静态总投资30%,银行贷款6055.7万元。
项目单位在办理项目林地手续过程中发现部分林地占用**市**区集体林地,新增了建设地点。为继续推进项目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48号)文件有关规定,依你单位申请,同意吉发改审批〔2024〕221号文件项目地点由“**省**市**县”变更为“**省**市**区、**县”。其他内容按照吉发改审批〔2024〕221号文件执行。
特此批复。
****委员会
202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