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1.质疑项目的名称:****7号楼改扩建工程立体车库设备采购项目(重新招标)
2.编号:****
3.地址:****体育场路453号
4.采购人名称:****
5.联系人:谢骏联系方式:0571-****7934
6.采购代理机构:****
7.地址:**省**市上**钱塘航空大厦2幢19楼
8.联系人:倪梅 联系方式:0571-****8695
9.收到质疑函日期:2026年02月12日
质疑供应商:**西联****公司
地址:**省**市**区东新路688号
联系人:沈泓联系方式:159****7001
二、质疑事项答复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贵公司认为评标结果判定投标无效的结论 错 误,评判依据适用 错 误,钢结构属于实质性可分包工程,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评判。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1回复:
招标文件前附表第5条仅允许“运输”工作分包,并未允许钢结构主体构件分包。贵公司投标文件中将钢结构主体构件作为分包内容,违反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及投标人须知第4.2.14条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分包要求,****公司投标无效,适用依据正确,并无不当。标书代写
结论:质疑事项1不成立。
质疑事项2:****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把关不严,其他两家投标人不具备钢结构施工资质却通过评审,属双重标准,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
质疑事项2回复:
(1****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所有结论均以投标文件本身内容为依据,而非以公开渠道查询的资质信息为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承诺“项目实施时,其施工单位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经查阅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其均未将钢结构主体构件作为分包内容,且均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施工单位具备钢结构资质”的承诺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委员会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为准,无权仅以外部查询信息否定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标书代写
(2)本项目共有4家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经评审,3家通过符合性审查,有效投标人数量符合法定要求。评审过程公平、公正,****公司所述“双重标准”情形。标书代写
结论:质疑事项2不成立。
质疑事项3:贵公司认为评标过程流于形式,对澄清环节提出的实质问题未深入研究,回避处理。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3回复:
(1)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需要,依法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相关投标人发出澄清要求,投标人亦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澄清说明。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关于澄清的规定。标书代写
(2****委员会对澄清回复进行了审慎审查,并结合投标文件整体内容作出判断。****公司提出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已在评审报告中如实记录,其结论是基于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响应作出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回避或敷衍行为。标书代写
结论:质疑事项3不成立。
质疑事项4:贵公司认为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设定及实质性条款存在矛盾、隐藏陷阱及重大瑕疵,钢结构资质要求存在倾向性,导致17家单位报名仅4家投标。
质疑事项4回复:
对招标文件质疑期限为“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为2026年1月22日,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质疑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为2026年2月5日。此项内容质疑期限已经超出法定质疑期,质疑事项不予处理。
结论:质疑事项4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本项目评审结果有效,采购活动继续按原程序推进。
三、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地 址:****体育场路453号
传 真: /
项目联系人(询问):谢骏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0571-****7934
质疑联系人:李佳俊
质疑联系方式:0571-****788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省**市上**钱塘航空大厦2幢19楼
传 真:0571-****0701
项目联系人(询问):倪梅、何必珏、陈时光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1-****8695
质疑联系人:汤超燕
质疑联系方式:0571-****0701
3.****管理部门
名 称:****政府采购监管处 /****政府****中心(**)
地 址:**市上**四季青街道新业路市民之家G03办公室
传 真: /
联系人 :朱女士、王女士
监督投诉电话:电话:0571-****2453
质疑回复人:****
回复时间:2026年02月28日
附件信息:
质疑回复函.pdf (181.8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