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汉和大族机器人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区机器人配套PCB板及汽车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广东-广州-增城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02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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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汉****公司**市**区机器人配套PCB板及汽车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穗环管影〔2026〕7号

**汉****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汉****公司**市**区机器人配套PCB板及汽车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汉****公司**市**区机器人配套PCB板及汽车零部件项目位于广****开发区核心区创优**侧。本次扩建项目主要内容为年产汽车零部件6900万件、PCB板30万套。

《报告书》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书》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处理站产生的非甲烷总烃,PCB板生产工序、阳极氧化工序与危险废物暂存间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污水处理站、危险废物暂存间产生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与碱性蚀刻工序产生的氨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阳极氧化工序产生的硫酸雾、氮氧化物,PCB板生产工序产生的硫酸雾、氮氧化物、氯化氢、氰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规定的排放限值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较严值,其中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6规定。阳极氧化工序与PCB板生产工序产生的碱雾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及其修改单表3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开料、机械钻孔、成型产生的颗粒物,PCB板生产工序产生的甲醛,危险废物暂存间产生的氮氧化物、氯化氢、甲醛、硫酸雾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熔合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5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与《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较严者。PCB板生产工序产生的总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RTO燃烧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含2024年修改单)表5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较严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6规定的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9规定的排放限值较严值;锡及其化合物、硫酸雾、氮氧化物、氯化氢、氰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规定的标准值;总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表3规定的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9规定的排放限值;甲醛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4规定的排放限值。

厂区内厂房外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规定的排放限值、《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A.1规定的排放限值、《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规定的排放限值较严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规定的排放限值。

(二)现有项目与扩建项目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接入市政生活****开发区****处理厂进一步处理。项目外排生活污水执行**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含银废水经预处理与含镍废水排入一类污染物中水回用系统(处理能力100t/d)处理后,回用于汽车零部件封控后水洗、除镍及除镍后水洗工序;磨板废水经中水回用处理系统(处理规模50t/d)处理后,回用于磨板工序,浓水排入综合废水处理系统处理;综合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的部分废水经中水回用系统(处理规模720t/d),回用至磨板工序和其他使用回用水的工序;回用水均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相应限值。

综合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的部分废水与全厂冷却塔排水、纯水制备尾水接入市政工业****开发区****处理厂进一步处理。项目外排废水pH值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表1规定的****开发区****处理厂工业废水接管标准较严值,其他污染物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1规定的相应排放限值的200%、《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表1规定的****开发区****处理厂工业废水接管标准较严值。汽车零部件与PCB板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规定。

(三)项目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4a类标准。

(四)各类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固体废物的贮存、堆放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进行管理。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六)加强运营期环境保护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按规定做好污染物排放的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七)该项目建成后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如下: 化学需氧量5.898吨/年、氨氮1.469吨/年、氮氧化物1.483吨/年、挥发性有机物2.5484吨/年。该项目应实施氮氧化物等量替代和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性有机物2倍替代,所需替代指标化学需氧量11.796吨/年、氨氮2.938吨/年、氮氧化物1.483吨/年、挥发性有机物5.0968吨/年,在“十五五”减排量中预支。项目建成后再根据实际排放及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予以核定。

(八)项目建设应符合法律、法规等要求,如涉及规划、水务、消防等其他部门许可事项的,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市**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办公室窗口,电话:020-****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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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环境局执法处、**分局,****中心,**省****公司。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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