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企业名称:**市****公司等2户债权
所在地:**市
债权总额:人民币1,441.07万元
债权情况:
****(以下简称“我公司”)对拥有的**市****公司等2户,债权总额1,441.07万元,其中:债权本金1,160.80万元,利息280.27万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下同,之后产生的利息,以及与不良贷款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亦在本次处置范围内)。债务企业均位于**市。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 序号 |
地市 |
主债务人名称 |
担保方式 |
债权合计 |
债权本金余额 |
利息余额 |
| 1 |
** |
诸****公司 |
抵押+保证 |
898.61 |
710.90 |
187.71 |
| 2 |
** |
**市****公司 |
保证 |
542.46 |
449.90 |
92.56 |
第1户:**市****公司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银行对**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享有债权合计542.46万元,其中本金449.9万元,利息92.56万元,由诸****公司、诸****公司、由明俭、孙爱香、孙德东、安凤英、迟令波、王卫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借款人情况
****公司系成立于2002年6月19****公司,住所地**省**市**市龙都街道西吕标村,法定代表人迟令波,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汽车收放机、电子元器件、电子油门、音响器材、电力器材等。
(三)担保人情况
法人保证人1:诸****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1****公司,住所地**省潍****工业园纵四**首,法定代表人孙德东,主要经营范围为新闻纸、生活用纸、文化用纸、箱板纸、造纸机械生产、销售等。
法人保证人2:诸****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21日的港澳台****公司,住所地**省**市**市龙都街道西吕标村,法定代表人迟令波,主要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陶瓷制品及卫生洁具配件等。
3、自然人保证人:迟令波、王卫红、由明俭、孙爱香、孙德东、安凤英
(五)诉讼执行情况
2023年4月6日,****法院作出(2023)鲁0782民初1847号民事判决书,****银行胜诉。该判决书生效后已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正在执行程序中。
第2户:诸****公司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银行对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享有债权合计864.11万元,其中本金710.9万元,利息187.71万元,由迟令波、王卫红、庞兆龙、由明俭、孙爱香、孙德东、安凤英、**市佳恒****公司、山****公司、**市****公司、诸****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以其所有的10台/套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
(二)借款人情况
****公司系成立于2006年1月21日的港澳台****公司,住所地**省**市**市龙都街道西吕标村,法定代表人迟令波,主要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陶瓷制品及卫生洁具配件等。
(三)抵押物情况
本债权项目中的400万元借款,****公司所有的压砖机1套,料仓、输出带1套,煤气发生设备3台套,抛光线1台套,间冷器1台套,自动叠砖机3台套提供抵押担保,抵押价值1368万元。于2018年12月17日****管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经实地查看,未查找到以上抵押物。****商行核实,该宗抵押设备已经灭失。
(四)担保人情况
由迟令波、王卫红、庞兆龙、由明俭、孙爱香、孙德东、安凤英、**市佳恒****公司、山****公司、**市****公司、诸****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五)诉讼执行情况
2023年4月6日,****法院作出(2023)鲁0782民初1850号、(2023)鲁0782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书,****银行胜诉。2024年11月6日,****法院作出(2024)鲁0782执2024号、(2024)鲁0782执2025号执行裁定书,因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而裁定终结(2023)鲁0782民初1850号、(2023)鲁0782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关于上述债权资产的主从债务人情况、具体担保方式、抵质押物情况、诉讼执行情况等详细情况,****公司网站(http://www.****.com)及点金网刊登的处置****公司有关部门接洽查询。
上述债权对应的借款本金、利息、抵押****公司收购时的贷款资料或司法文书确认的为准,主从债权诉讼时效可能存在已过时效或未申请执行丧失权利的情形,主从债务人也可能存在营业执照被吊注销、破产等情形。抵押物也可能存在未办理抵押登记、无效、灭失及被第三人占用。上述债权也可能存在其他瑕疵,导致债权无法实现等情形。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上述债权均已确权,变现前景较好。
处置方式:上述债权可以公开竞价、拍卖、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以下主体不得购买:
(一)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及所属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与参与不****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含担保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三)标的债权原债务人(含担保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担保****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债务人及担保人委托的主体等;
(四)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以及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并进一步保证不向前述主体或其投资、控制的实体转让标的债权;
(五)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六)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
(七)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3月2日
有效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有效。
**意向:中国长城****公司****公司面对国际和国内两个投资人市场,欢迎广大有识之士参与购买债权。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债权情况最终以借据、合同、催收通知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相关部门产权登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请投资者自行调查判断并自行承担购买债权后可能存在的风险。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有效期届满日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受理公示事项
联 系 人:陈经理、闫经理
联系电话:0531-****9757
联系地址:**市经七路168号银河大厦
分公司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郑经理
联系电话:0531-****96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