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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信息分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
| ****分局 | 生成日期:2026-03-02 | |
| ,, | 有效性:有效 | |
| 有效 | 废止时间:暂无 | |
| 【审批公告】关于****《**市十五里河防洪排涝 综合治理工程(**路-**路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审批决定的公告 | 失效时间: 暂无 | |
经审查,我局对****《**市十五里河防洪排涝综合治理工程(**路-**路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文件名称:关于****《**市十五里河防洪排涝综合治理工程(**路-**路段)》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批 文 号:环建审〔2025〕9008号
发文日期:2026年3月2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办理部门:******分局生态与发展统筹科
联系电话:0551-****7089 地址:**市**区**路与樊洼路**西南角民生大厦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