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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沥青拌合站扩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决定公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建设地点 | 批准日期 | 批准文号 |
| ****沥青拌合站扩建项目 | **** | **玺丽****公司 | **市**区杨成庄乡梅厂村 | 2026年3月2日 | **** |
电话: ****8601 地址:****开发区金海道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