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审批
广西-南宁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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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6-03-02 17:05


为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我厅研究起草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26年3月31日前将修改意见建议书面反馈我厅。

未尽事宜请与我厅勘察设计与消防监管处联系。联系人:吴剑;联系电话:0771-****062;工作邮箱:tsjzb@zjt.****.cn。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

2026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我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内容进行的审查。

本细则所称施工图审查人员(以下简称审查人员),是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按规定免予施工图审查的项目除外。

第四条 ****建设厅负责对全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全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含专项工程设计)的施工图****设计行业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开展全过程数字化审查。审查意见、修改记录及审查合格书等应全程留痕、可追溯、可监管。

第六条 各设区市因****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审查,保障审查服务经费足额落实。

实行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项目所在****建设部门应履行全过程监管责任,明确监管频次、质量抽检比例及结果处理机制。

****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设区市,建设单位应遴选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审查机构开展审查工作。

第二章 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管理

第七条 ****建设厅结合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规模、产业发展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全区审查机构数量和业务范围,将审查机****建设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审查机构是具备相应条件,独立、公正且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法人。审查机构及其审查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九条 我区实行施工图分类审查制度。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一类、二类审查机构应具备《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执行。

第十条 审查机构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注册名称、地址、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变更后30日内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对我区无相应审查业务资格机构或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基本情况及拟委托的区外审查机构报项目所在****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厅批准。

****建设部门应加强对选用的区外审查机构和审查项目的监督管理,及时对审查结果抽样复核。

第十二条 ****建设厅结合实际情况,统筹开展全区审查人员的资格确定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审查人员应专职且仅受聘于一家审查机构,其审查专业应与本人执业注册资格或职称对应的专业保持一致,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能够胜任施工图数字化审查工作。

第三章 审查业务办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并与审查机构依法签订施工图审查合同。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

第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工作应严格遵循“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对消防、人防等技术审查实行联合审查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同一家具备相应审查资格与技术能力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送审方式:

(一)一次性整体送审:将全套施工图一次性报送审查;

(二)分期送审:按单位(体)工程报送审查;

(三)分阶段送审:按基础、主体、专项设计及深化设计等分阶段报送审查。

严禁以分专业拆分的形式送审。申请施工许可的单位(体)工程明细范围,应与施工图审查的单位(体)工程范围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委托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时,应根据项目类别,通过监管平台一次性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发展改革、自然**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及附件;

2.勘察文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勘察纲要等过程控制资料);

3.全套施工图;

4.设有量化目标的项目,补充提交与项目目标相关的基础资料,并同步提供目标可达性计算说明或技术分析资料,作为专业计算书的补充内容。

5.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二)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除本条第(一)项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原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竣工图;

2.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出具的主体工程安全意见书;

3.项目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消防备案文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机构不得开展施工图审查业务:

(一)超过本机构审查业务范围的;

(二)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

(三)施工图编制深度明显不符合国家现行编制深度要求的。

第四章 审查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查内容外,审查机构还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及项目要求;

(二)项目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及附件的规定;

(四)内容超出现行设计标准、规范规定的项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技术论证;

(五)在监管平台填报的项目基本信息是否准确、完整,与批准文件、施工图等相应内容是否一致;

(六)涉及地下管线的项目,应对地下管线上下游接入及系统衔接情况进行专项审查,重点包括上下游衔接关系、管径匹配、流量协调及与周边既有管线的协调情况等。

上述审查内容均合格,审查机构方可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得超过下列时限:

(一)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二)设计(含专项工程设计文件),大型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工程为7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均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复审时间。

第二十一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由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一次性说明不合格原因和补正要求。同时,应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报项****建设部门。

建设单位收到审查意见告知书后,应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应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因项目规模调整或审查机构审查业务范围变更,超出原审查机构业务范围的,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先行告知原审查机构后可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类别及业务范围的审查机构开展审查;原审查机构应配合提供相关审查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审查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等有关资料应归档保存。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应分别对审查机构进行评价,审查机构应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评价,相关评价工作均在监管平台开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部门应依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设厅依托监管平台对全区审查机构实施资格动态监管。对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标注“资格异常”,审查机构应在标注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满后,经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资格异常”标注;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撤回相应施工图审查资格,并移出相应审查机构名录。

被标注“资格异常”的审查机构,在标注期间不得申请资格确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建设部门应定期开展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质量核查,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审查机构、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建设部门应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机构,列为重点质量核查对象:

(一)聘用近3年内,每个自然年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职业资格人员的;

(二)上一年度施工图审查质量核查中,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形的;

(三)承接的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经查实与施工图审查工作相关的;

(四)被标注“资格异常”的;

(五)其他存在重大监管风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建设部门应按照《**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管理办法》,依托监管平台对审查机构实施信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部门应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三十条 ****建设部门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向****建设部门报告审查情况统计信息。

****建设部门应定期对施工图审查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统计信****建设部门。

第三十二条 审查机构存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及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移出审查机构名录:

****建设部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违反本细则第十条的。

第三十三条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建设厅将其移出审查机构名录。

第三十四条 审查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一)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担任审查人员;

(二)经其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仍存在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事故的,取消审查资格,终身不得重新申请;

(三)审查工作中敷衍履职、遗漏重大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未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但影响工程建设质量的,暂停审查资格1—3年,期间不得从事审查相关工作;

(四)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审查专业与执业资格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审查资格;

(五)一年内累计出现3次及以上审查****建设部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审查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一)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

(二)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

(三)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保密工程、军事工程、抢险救灾、临时性建设工程等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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