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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家场至华严庵村公路改建工程幸福美丽乡村路
补遗(01)
致各潜在投标人:
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10.10条 增加工程量的管理”中:
1.新增工程量所产生的费用,累计不得超过项目总造价的10%。
2.由施工单位相关方提出变更申请,申请应详细说明增加工程量的原因、具体内容、预计增加的工作量及对项目进度、质量和成本的影响等,一旦增加工程量的变更获得批准,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协议,进行相应的变更。补充合同协议应内容包括工程量的调整、工程价款的变化、工期的顺延以及双方权利义务整等。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避免出现歧义或纠纷。
变更为:
1.新增工程量所产生的费用,累计不得超过项目合同价的10%。
2.由施工单位相关方提出变更申请,申请应详细说明增加工程量的原因、具体内容、预计增加的工作量及对项目进度、质量和成本的影响等,一旦增加工程量的变更获得批准,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协议,进行相应的变更。补充合同协议应内容包括工程量的调整、工程价款的变化、工期的顺延以及双方权利义务整等。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避免出现歧义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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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