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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柴****公司:
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6号)要求,我局于2026年1月22日组织3****公司提交的《**玉柴****公司玉柴长源智航铸铝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以下简称“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了审查。该项目前期存在未批先建行为,经我局立案调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并经2026年第1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现你公司已按专家组对****建设部分审查后提出的13条修改意见,于2026年2月14日整改完成并由专家组签字复核。经研究,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专家组对“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和确认整改意见。同意**玉柴****公司玉柴长源智航铸铝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玉柴****公司玉柴长源智航铸铝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家签字确认整改版)依法依规组织施工建设,精心编制施工计划,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全面落实项目建设期间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公司改变了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或者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应当及时向我局再次申请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
的审查。
三、****园区****服务局****管理局)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期间的服务指导和安全监管。
附件:1.**玉柴****公司玉柴长源智航铸铝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修改意见
2.**玉柴****公司玉柴长源智航铸铝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修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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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