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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
你单位《****经济开发区(五里园)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350582—1502—F—63—1、63—2、G—93、94及
350582—2203—A—05等局部地块规划调整的请示》(晋开委〔2025〕92号)及规划报批成果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开发区(五里园)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350582—1502—F—63—1、63—2、G—93、94及350582—2203—A—05等局部地块规划调整》(以下称“该规划调整”),执行中应平衡地块需求与周边关系、落实上位管控要求、执行技术管理规定。
二、原则同意该规划调整的规划范围:350582—1502—F—63—1、63—2地块**林源路,南至**路,西至丰灵路,北至**路;350582—1502—G—93、G—94地块**英源路,南至灵翔路,西至林麟路,北至**路;350582—2203—A—05等局部地块东、南至世纪大道,西至灵源山山麓,北至灵秀家园。
三、原则同意该规划调整明确的主要用地性质及控制指标。
四、该规划调整明确的道路、给水、污水、雨水、电力、通信、燃气、管道等工程专项规划的容量及接入方案应符合规范及有关部门的要求。
五、该规划调整明确的其他管控要求,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定规划及技术管理规定执行。
六、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调整或修改,应按照法定程序呈报审批。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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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