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政府:
你单位《关于申请**市东石镇檗谷公园用地报批的请示》(晋东政〔2021〕112号)收悉,根据《**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经《****政府关于**市2022年度第三十七批次农用地转用的批复》(闽政地〔2022〕995号)批准,位于东石镇檗谷村集体土地1.8782公顷(原地类为属东石镇檗谷村集体所有的旱地1.0821公顷、林地0.376公顷、其他农用地0.342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1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565公顷),以使用集体土地方式提供给**市****委员会作为**市东石镇檗谷公园项目建设用地。
二、未经批准,该宗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并按相应职责做好后续监管。
三、本项目用地涉及的土地补偿安置事宜,由你单位与**市****委员会商定支付。
四、核定土地使用价款****588元(耕地开垦费129852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756126元、耕地占用费504420元、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费用845190元),契税等相关规费由**市****委员会按规定缴纳或申请减免。
五、本项目用地面积计入闽政地〔2022〕995号文批准的我市2022年度第三十七批次农用地转用指标。
此复。
****
2026年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