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年产8万吨锻压件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6年2月5日—2026年2月11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年产8万吨锻压件项目
二、建设地点:**市霞美镇**大道5号(****基地)
三、建设单位:****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五、项目概况:
项目租赁**市****公司闲置厂房建筑面积2448.93平方米,拟从事引导轮、驱动轮、油缸底、油缸杆头的生产加工。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执行《污水排入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处理厂进行处理,出水水质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
6.2废气
项目下料粉尘、锻造、脱模粉尘、喷砂粉尘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颗粒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
项目天然气燃烧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SO2、NOx和烟气黑度。污染物排放参照执行《**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鼓励执行标准排放限值。
6.3噪声
项目运营期噪声来源主要是生产设备运行的机械噪声,厂界昼间噪声值可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夜间不生产,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6.4固体废物
项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边角料、不合格产品、金属屑、石墨粉、废包装袋、废钢丸、废模具、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集中收集后由相关单位回收处理;废布袋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废液压油、废切削液、废机油、废空桶、沾有切削液的金属碎屑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统一处置。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2805
地址:****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362300
根据《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年产8万吨锻压件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6年2月5日—2026年2月11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年产8万吨锻压件项目
二、建设地点:**市霞美镇**大道5号(****基地)
三、建设单位:****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五、项目概况:
项目租赁**市****公司闲置厂房建筑面积2448.93平方米,拟从事引导轮、驱动轮、油缸底、油缸杆头的生产加工。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执行《污水排入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处理厂进行处理,出水水质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
6.2废气
项目下料粉尘、锻造、脱模粉尘、喷砂粉尘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颗粒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
项目天然气燃烧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SO2、NOx和烟气黑度。污染物排放参照执行《**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鼓励执行标准排放限值。
6.3噪声
项目运营期噪声来源主要是生产设备运行的机械噪声,厂界昼间噪声值可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夜间不生产,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6.4固体废物
项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边角料、不合格产品、金属屑、石墨粉、废包装袋、废钢丸、废模具、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集中收集后由相关单位回收处理;废布袋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废液压油、废切削液、废机油、废空桶、沾有切削液的金属碎屑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统一处置。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2805
地址:****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36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