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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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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评批复文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环评文件类别 | 批复时间 |
| 1 | 周环批复〔2026〕3号 | **** | 田峪河(峪口-关中环线段)河道生态修复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 | 报告表 | 2026年2月28日 |
附件:
周环批复〔2026〕3****生态环境局关**峪河(峪口-关中环线段)河道生态修复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