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基本信息 | |||
| 交易编号 | **** | 标的所在地区 | **省**市**区**街道 |
| 标的名称 | **市**区水荫一横路90号之三302房 | ||
| 标的类别 | 房产 - | 出租用途 | 居住 () |
| 特色 | |||
| 标的价格 | |||
| 挂牌价格 | 1,200.00元/月/总面积 | ||
| 价格说明 | 首年每月租金为人民币1200元,并从第2年开始,合同签1~3年的,每年递增3%,合同签4年以上每两年递增一次,递增率5%。 | ||
| 标的面积(总面积) | 45.15 平方米 | ||
| 标的面积描述 | |||
| 租赁期限 | |||
| 租赁期限 | 1~6年 | ||
| 免租期限 | 1个月 | ||
| 标的权证信息 | |||
| 权证名称 | |||
| 权证编号 | |||
| 权证所列示的面积 | 平方米 | ||
| 权证列示规划用途 | |||
| 产权人(业主姓名) | **** | ||
| 是否查封 | 否 | ||
| 是否抵押 | 否 | ||
| 是否共有 | 否 | ||
| 产权情况说明 | |||
| 标的使用情况 | |||
| 标的使用情况 | 空置 | ||
| 披露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10工作日 | ||||
| 延牌规则 | 如征集到的符合条件(报名登记通过)的意向方不足(1)家,信息发布终结。 | ||||
| 交易条件 | |||||
| 交易条件 | (一)出租方按租赁标的物现有质量、证载用途及现状出租,承租方已实地查验并充分认可该标的物状况,自愿按此条件承租。 (二)租赁期限1-6 年(具体年限由双方在合同正文中明确约定),免租期1 个月,免租期自租赁标的物移交次日起计算。 (三)出租方在租赁信息挂网公示10 个工作日届满后,受理承租方报名申请;报名合格的,双方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及《住宅物业租赁合同》(合同模板详见附件)。 (四)租金结算周期为每月一期。第一期租金于《租赁合同》签订后5 个工作日内支付;后续各期租金,承租方须于每月25 日前支付次月租金。 租金递增规则: 租赁期限 1-3 年的,租金每年递增 3%,递增基数为上一年度月租金标准; 租赁期限 4-6 年的,租金每两年递增一次,递增率为 5%,递增基数为递增周期首年的月租金标准。 (五)承租方须于《租赁合同》签订后5 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首年 2 个月的租金总额。租赁期满且承租方无违约行为的,出租方在租赁标的物移交后 10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保证金。 (六)租赁标的物面积以本条款附件标注的出租面积为准。若实测面积与该出租面积存在差异,租金标准及总成交价格不作调整。 (七)租赁标的物按现状及证载用途出租,承租方已充分知悉标的物现状及瑕疵,承诺不得改变居住用途,严禁在厨房、卫生间、阳台等非居住空间安排人员住宿。承租方应自行协调与周边邻里的关系,因承租方原因引发的邻里纠纷,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擅自将租赁标的物转租、分租、出借,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转让租赁权。 (九)《租赁合同》的租赁起始日期,以双方办理完毕现场移交手续之日为准。因原承租方拒绝交还标的物导致移交延迟的,出租方应在30 日内采取合法措施清退;因不可抗力导致移交延迟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前述情形下,租赁期限不作顺延,承租方不得追究出租方违约责任。 (十)若出租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租赁标的物超过 60 日,出租方或承租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出租方须在 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承租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租金,承租方不得再向出租方主张其他赔偿责任。若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租赁标的物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及租金不予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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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披露内容 | |||||
| 重大事项披露内容 | 项目出租方认为需要说明的与交易标的相关的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包括交易标的特殊属性、交易标的权利瑕疵状况或权利限制状况、交易标的的市场主体登记情况等重大事项。 示例: (一)意向承租方须满足以下主体资格要求: 1. 企业或其他组织:须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注册、持有有效证照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含个体工商户),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履行租赁合同的能力; 2. 自然人:须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具备稳定履约能力和良好个人信用。 (二)本项目不接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向承租方参与报名,若隐瞒情形报名,一经查实,出租方有权取消其承租资格,已缴纳的保证金等款项不予退还: 1. 以联合体、自然人组合体形式参与承租的; 2.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核查依据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最新信息为准); 3. 与出租方、出租方委托的物业管理方存在未了结的经济纠纷、仲裁或诉讼案件的单位及个人(具体名单以出租方书面提供为准); 4. 曾租赁出租方其他物业期间,违反租赁合同约定且经出租方书面要求整改后仍拒不改正,被出租方列入不良承租名单的单位及个人(具体名单以出租方书面提供为准); 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主体,同时参与本项目报名的(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拒绝重复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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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设置与处置事项 | |||||
| 交易保证金 | 不收取交易保证金 |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 |||||
| 保证金交纳方式 | |||||
| 意向方资格条件 | |||||
| 是否允许联合体登记 | 否 | ||||
| 是否允许意向方线上报名 | 否 | ||||
| 报名登记方式 | (一)意向承租方须满足以下主体资格要求: 1. 企业或其他组织:须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注册、持有有效证照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含个体工商户),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履行租赁合同的能力; 2. 自然人:须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具备稳定履约能力和良好个人信用。 (二)本项目不接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向承租方参与报名,若隐瞒情形报名,一经查实,出租方有权取消其承租资格,已缴纳的保证金等款项不予退还: 1. 以联合体、自然人组合体形式参与承租的; 2.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核查依据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最新信息为准); 3. 与出租方、出租方委托的物业管理方存在未了结的经济纠纷、仲裁或诉讼案件的单位及个人(具体名单以出租方书面提供为准); 4. 曾租赁出租方其他物业期间,违反租赁合同约定且经出租方书面要求整改后仍拒不改正,被出租方列入不良承租名单的单位及个人(具体名单以出租方书面提供为准); 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主体,同时参与本项目报名的(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拒绝重复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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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向方承诺 | 1. 意向承租方承诺所提交的全部报名材料真实、合法、有效,无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事实等情形,若材料不实,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出租方有权取消其报名及承租资格,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2. 承诺已知晓本项目招租公告、租赁标的物现状及所有租赁相关条款,自愿接受招租规则及租赁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具备履行租赁合同的经济能力和法律资质。 3. 承诺遵守招租竞价相关规定,服从出租方组织的竞价流程,若中选,将在竞租结果公示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及《租赁合同》,并按要求缴纳相关款项;逾期未签订合同或未缴纳款项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权,保证金不予退还,出租方可重新组织招租。 4. 承诺中选后严格按照证载用途使用租赁标的物,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租赁合同约定,不擅自改变用途、转租、分租,主动承担租赁期间的相关责任,自觉维护租赁标的物及周边环境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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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信息 | |||
| 联系人 | 陈先生 | ||
| 联系方式 | 138****1026 | ||
| 公开附件材料 | |||
| 公开附件材料 | |||
| 特别声明 | |||
| 1、该项目信息由国有企业(出租方)对项目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出租方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交易所对出租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