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南新塘河流域(市控石碶断面)控源截污综合治理一期项目(石碶片)(施工)澄清修改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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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投标人

招标人现将招标文件需要澄清、修改的内容,作统一修改,本次澄清、修改文件(一)若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次澄清、修改文件(一)为准:

一、招标文件修改(共 5 项)

(一)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 2.2 款内容修改为:

本次招标**工程造价****347元;本款其他内容不变。

(二)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2.4 项内容修改为:

最高投标限价 875.8347 万元,其中暂估价 16.35 万元、暂列金额为 25 万元(含税),暂估价、暂列金额占招标控制价比例为 4.72 %,除暂估价、暂列金额外的其他不可竞争费为 2.22441 万元。

(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9 款第(3)条“暂估价”内容修改为:

③占招标控制价比例:1.87%;本款其他内容不变。

(四)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定标办法”附表三:商务标评分标准中第(2)条“招标人意向合理报价区间”内容修改为:标书代写

招标人意向合理报价区间为****087元至****216元(含区间上下限本数)。

(五)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1.补充条款”增加以下内容:

21.21本项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及实施措施:承包人应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浙建质安函(2025)366 号)、《**省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导则(试行)》、《****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建筑垃圾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5)40 号)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编制合理的建筑垃圾减量化方案,并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批。本项目建筑垃圾减量化所需的费用已纳入本次招标项目暂列金额中,相关费用按经审批的建筑垃圾减量化方案结合合同及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结算。如在施工过程中颁发建筑垃圾减量化相关新文件,则按新文件口径执行。

二、随同本澄清、修改文件(一)上传以下资料,请投标人自行及时下载:

(一)现重新上传“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并以此为准。

(二)现重新发布本项目电子招标文件,请投标人登录**市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s://jyxt.****.cn:4011/website/home)自行下载,并以此版本号为准。

三、请潜在投标人自行关注**市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发布的补充公告信息,招标人不再逐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四、本项目不延期开标,若投标人认为本次澄清、修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于2026年3月4日16时00分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至2026年3月4日16时00分止未提出异议的,视作投标人认同本次澄清、修改的内容。标书代写

招标人:****

****公司:****

202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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