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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 1.1元 人民币 |
| 20,161,934.21元 人民币 |
| 其他评标办法 |
| 招标文件第130页“15.3.1保修责任”现更正为: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供冷工程,为2个供暖/供冷期; 4.电气管线、室内外上、下水工程、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工程及道路工程,为2年; 5.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6.保修期限内经维修合格的部位,由发包人与承包人重新约定保修期限。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本工程其他项目保修期为2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