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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中心:
你单位《关于办理崇安大桥至梅****停车场工程项目的请示》(武市政〔2025〕32号)已收悉,******局上报的《关于****服务中心****市崇安大桥至梅****停车场工程项目的审理报告》(武自然资综〔2025〕245号)。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市崇安街道**中路东侧、看守所南侧**规划范围内一宗面积1776平方米(2.664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你单位,作为****市崇安大桥至梅****停车场工程项目的用地。
二、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交通场站用地。
三、你单位应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四、具体用地手续******局办理。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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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