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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122MA2TNNWY75 | 建设单位法人:毛凯 |
| 毛凯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省**市**县汊河镇相官工业集中区115号 |
| 年产3000台套车辆配件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25_071-汽车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670-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市 **省**市**县汊河镇相官工业集中区115号 |
| 经度:118.****62656 纬度: 32.****57905 | ****机关:****环保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0-09-23 |
| 来环审〔2020〕7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1122MA2TNNWY75001X |
| 2024-01-19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300 |
| 60 | 运营单位名称:**** |
| ****1122MA2TNNWY75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中匀环境****公司 |
| ****0106MA20T8AG57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913********878374N | 竣工时间:2021-04-01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1-2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2-28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60126qvs9V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项目的开发、使用功能未发生变化,行业类别也未发生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3000台套车辆配件。 车间一占地面积1050㎡,主要包括两间喷漆房,一间烤漆房,一条喷粉线及固化区、表面处理区;A区占地面积612.5㎡,两间喷漆房,一间烤漆房,及切割、焊接、打磨、抛丸区域。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3000台套车辆配件。 西跨车间(车间一)。占地面积1050㎡,主要包括3间喷漆房,一间烤漆房,一条喷粉线及固化区。 东跨车间(A区)。占地面积1000㎡,主要包括打磨间2座、抛丸机2台、3间喷漆房。 脱脂间。占地面积30㎡,独立房间,脱脂槽1座、水洗槽2座。 |
| 1、西跨车间(车间一)建筑面积不变,喷漆房增加1间,总体喷涂量不变。2、东跨车间(A区)建筑面积增加,取消切割、焊接设备;增加喷漆房1间,抛丸机减少4台、打磨机减少3台,总体喷涂量不变。3、表面处理区由车间一调整至独立房间设置,脱脂槽及水洗槽数量及容积均无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切割-焊接-抛丸(打磨)-脱脂-二次水洗-晾干-喷塑-固化-包装;切割-焊接-抛丸(打磨)-脱脂-二次水洗-晾干-喷底漆-烘干-喷面漆-烘干-包装。 | 实际建设情况:抛丸(打磨)-脱脂-二次水洗-晾干-喷塑-固化-包装;抛丸(打磨)-脱脂-二次水洗-晾干-喷底漆-烘干-喷面漆-烘干-包装。 |
| 切割、焊接工序外协加工,取消。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废气 项目营运期废气主要为打磨、抛丸、焊接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喷粉产生的颗粒物及喷漆(水性漆、油性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VOCs、二甲苯等。项目打磨、抛丸、焊接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后通过一根15m排气筒(1#)达标排放;喷粉产生的颗粒物须经滤芯过滤粉末回收装置回收后,进入一套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2#)达标排放;喷粉固化废气须经密封收集后,与水性漆喷漆区的废气一起经负压收集后,进入水帘+过滤棉统一经一套UV光氧+二级活性炭处理装置;油性漆喷漆经负压收集后,进入水帘+过滤棉除水后由一套UV光氧+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喷漆(水性漆、油性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VOCs、二甲苯共同经一根15m高排气筒(3#)达标排放;所有废气颗粒物,VOCs、二甲苯须执行**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相关浓度限值要求。VOCs须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2、废水 项目运营期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等。生活污水须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用作农肥,定期清掏,不得外排。 3、噪声 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打磨机、抛丸机、风机等设备噪声。设备噪声须采取减振、隔声及安装隔声门窗等措施后,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 项目运营期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除尘灰、边角料、水帘废液、漆渣、UV灯管、油漆桶、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及槽渣等。生活垃圾须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边角料及除尘灰须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水帘废液、漆渣、UV灯管、油漆桶、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及槽渣属于危险废物须暂存于危废间,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气 项目采用密封式打磨间及抛丸机,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喷塑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DA002排气筒排放;喷水性漆废气经水帘+过滤棉后,与塑粉固化及干燥废气一并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m高DA003排气筒排放;喷油性漆废气经水帘+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处理后经15m高DA004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中标准;非甲烷总烃、二甲苯满足《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及表2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甲苯监控点最大小时浓度值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3限值;厂内非甲烷总烃监控点浓度值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 2、废水 项目厂区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脱脂清洗水循环利用,水性喷漆喷枪清洗水回用做调漆用水,水帘喷漆废液作危废处置,故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后外运作农肥,不外排。 3、噪声 项目选型低噪声设备,通过合理布局、定期维护、建筑隔声来达到降噪效果。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 2类标准。 4、固废 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一般固废外售,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厂区内设置1座35㎡危废间用于危险废物暂存。 |
| 1、切割、焊接工序外协,较环评期污染源减少。2、油性漆喷漆工序位置变动,故排气筒新增1支。3、危废间较环评期面积减少5㎡,但仍满足危废暂存要求。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根据《报告表》要求,项目以厂界为边界设置100m的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设置100m的环境防护距离内无敏感建筑(东北侧**庄零散居民点,南侧2户已租赁用作职工宿舍,东车间到第三户居民距离为110m) |
| 平面布局发生变化,其中东侧车间面积较环评期增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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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抛丸及打磨废气处理设施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限值 | 布袋除尘器+15m高1#排气筒 | 颗粒物排放浓度<20mg/m3 | |
| 2 | 喷塑废气处理设施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限值 | 布袋除尘器+15m高2#排气筒 | 颗粒物排放浓度<20mg/m3 | |
| 3 | 水性漆喷涂、固化、喷漆干燥废气处理设施 | 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限值;非甲烷总烃及二甲苯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及表2限值。 | 水帘+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3#排气筒 | 颗粒物排放浓度<20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5.36mg/m3,速率0.023kg/h,二甲苯排放浓度最大值1.484mg/m3,速率0.0066kg/h。 | |
| 4 | 油性喷漆废气处理设施 | 《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及表2限值。 | 水帘+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4#排气筒 | 颗粒物排放浓度<20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3.3mg/m3,速率0.022kg/h,二甲苯排放浓度最大值0.543mg/m3,速率0.0026kg/h。 |
| 1 | 噪声设备减震降噪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 | 低噪声设备、减震基础、厂房隔声 | 夜间不生产。昼间厂界噪声均<60dB(A) |
| 1 | 一般固废间及危废间各一座,建筑面积均为40㎡ | 一般固废间及危废间各一座,建筑面积均为35㎡,满足固体废物暂存需求。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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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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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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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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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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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以厂界为边界设置100m的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项目平面布局发生变化,其中东侧车间面积较环评期增加,按环评期以车间设置100m防护距离,无新增敏感点(东北侧**庄零散居民点,南侧2户已租赁用作职工宿舍,东车间到第三户居民距离为110m)。仍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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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