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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已按照相关规定向**庐****经营部公告送达关于“****融媒体内容策划与制作综合实训室货物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投诉案件的《补正通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投诉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现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期限内,受送****财政局领取《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书面文本。
联系人:****政府采购科 李琪
联系电话:****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