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依法对****公司****中心建设项目核发的相关行政许可予以撤销,现公告如下:
一、许可核发情况
2024年9月29日,经****公司申请,我局依法为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地字第532********0031号),2024年10月12日经****公司申请,我局依法为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字第**高新区****00008号),2025年3月13日经****公司申请,依法为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号:532********3130101)。
二、撤销理由
该公司在办理上述行政许可时,按照容缺受理承诺制办理,并承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不动产权证书,但逾期未履行承诺,且经多次催告仍未整改,另****公司于2024年8月1日办理取得的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云(2024)**市不动产证明第****136号)已失效。其取得的上述许可不符合《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等法定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作出行****机关****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故我局依法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三、公告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司****中心建设项目办理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532********003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高新区****0000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532********3130101号)及相应附图、附件一律作废,不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四、异议方式
各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事项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证明材料向****书面提出。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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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