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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
| 300,000元 人民币 |
| 0元 人民币 |
| 其他评标办法 |
| 1、**市地铁8号线工程弱电智慧运维系统采购及集成项目合同通用条款“27争端的解决:27.1凡有关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后双方就争议内容仍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7.2在诉讼过程中,诉讼部分以外的合同应继续执行。”变更为“27争端的解决:27.1买卖双方因对合同条款理解或合同所涉项目发生争议(简称“争议事项”),应通过和解、调解或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业调解组织争议评审。27.2若争议事项经和解、调解或争议评审仍达不成协议,****委员会管辖处理。27.3以上争议解决条款独立存在,经双方反复磋商达成,绝非格式条款,已完全确认上述约定,不因合同不成立、解除、终止、无效、被撤销而影响其法律效力。在调解或仲裁过程中,争议部分以外的合同应继续执行。” 2、**市地铁8号线工程弱电智慧运维系统采购及集成项目合同专用条款增加以下内容“27争端的解决:27.1买卖双方因对合同条款理解或合同所涉项目发生争议(简称“争议事项”应优先履行谈判促进、调解前置程序,双方****人民法院明传文件【青中法明传(2022)305号】确定的住建行业调解机构(简称“该调解机构”)按其现行规则开展谈判促进和/或调解。若未达成协议,则双方授权该调解机构从其评审专家库中指定评审员组成评审组,依现行争议评审规则出具评审意见,双方均同意且执行该评审意见。27.2若争议事项经和解、调解或争议评审仍达不成协议,****委员会(简称“青仲”)管辖处理。争议事项若未经该调解机构谈判促进、争议评审和/或调解程序,任何一方不得直接向青仲申请立案。若进人仲裁阶段,双方无条件接受由该调解机构向青仲主任推荐一名青仲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进行审理,且双方不同意青仲主任随意指定独任仲裁员。27.3以上争议解决条款独立存在,经双方反复磋商达成,绝非格式条款,已完全确认上述约定,不因合同不成立、解除、终止、无效、被撤销而影响其法律效力。买方已就本条款向卖方充分提示、解释和说明,卖方已完全核实、理解并确认.” 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与本变更不一致的,以本变更为准。除本项目公告页面中已发相关澄清内容外,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