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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来的《关于核准**经开区**路工程招标事项的请示》(湘猛开建〔2018〕2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及申请内容
**经开区**路工程经我局(永发改〔2017〕277号)同意建设,**经开区**路工程建设内容为:新修道路长430 米,宽34米。总投资1200万元,资金来源为单位自筹资金。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对项目实行委托公开招标。
二、核准依据
****政府2005年第196号令《****政府关于公布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第一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永政发〔2017〕17号)等相关规定,符合规定规模标准以上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应当依法招标。
根据《**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的组织形式,采用自行招标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规定。
三、核准内容
1、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2、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
3、招标范围:施工招标。
4、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体:《**省招投标监管网》。
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改革局
2018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