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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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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2026)1108****一批废铅蓄电池整体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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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国资 |
国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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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机构联系人 |
程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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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24-****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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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描述 |
本次转让废铅蓄电池,预估重量6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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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物类别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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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2026)1108****一批废铅蓄电池整体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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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所在地区 |
**省 /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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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预估60吨,转让标的实物质量以现场勘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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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查勘安排 |
1、查勘时间:挂牌公告期内9:00-15:00;
2、查勘地点:**地铁1****车辆段、3****车辆段、4****车辆段、9****车辆段及10****车辆段; 3、联系人:宫正; 4、联系电话:024-****3363; 5、查勘要求: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前须到标的现场踏勘,由转让方统一安排时间到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时需同时提交资料至转让方进行审核,转让方审核通过后,在《现场踏勘确认函》加盖转让方公章。《现场踏勘确认函》作为受让申请资料之一,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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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 转让底价 |
0.8万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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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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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次转让废铅蓄电池预估重量60吨,分别存放于**地铁1****车辆段、3****车辆段、4****车辆段、9****车辆段及10****车辆段的库房,转让标的实物质量以现场勘验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验并承担责任。意向受让方参与现场踏勘视为已知晓现场标的实物现状。
2、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即视为遵守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按本项目交易条件参与。待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廉政协议书及公共安全协议,成交总价以检斤完双方签署的《检斤确认单》为准。成交价格为增值税含税价格(税率13 %),转让方负责开具增值税发票。若《检斤确认单》确认的总价低于保证金金额,《检斤确认单》确认总价金额部分由沈交所支付给转让方,差额部分由沈交所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原路径退还受让方;若《检斤确认单》确认的总价高于保证金金额,差额部分及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在检斤后一次性补缴至沈交所,沈交所将保证金及受让方补缴价款合并支付给转让方。 3、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转让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依据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沈交所和转让方有权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4、受让方应慎重考虑各方面带来的影响,将安全环保管理、成本变化、市场行情波动等风险考虑在内后,自行判断是否参与项目,一旦参与本项目竞价视为受让方竞价意愿表达真实且能够承担竞价行为带来的各种风险。 5、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前,受让方需按照成交单价及预估总重量核算总金额的5%支付履约保证金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用于履约处置、保证工期、危险废物转移、清运等过程中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赔偿,以及转移、清运中发生任何意外、事故、违章、违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赔偿、罚款。出现上述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的问题,转让方有权扣罚履约保证金,若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况,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结算完毕并出具完工证明后两个月内无息退返。 6、合同签订后受让方应于10工作日内依法依规完成废铅蓄电池的称重及转移,《检斤确认单》以转让方场内电子平台称(型号为SCS-2)称重结果或转让方指定的地磅检斤单位称重结果为准。若因受让方原因,逾期进行承重及转移的,每逾期1日应按照成交单价及预估总重量核算总金额的5‰标准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7、受让方须承担装卸、运输、称重、垃圾清运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达到场平地净,满足转让方要求为准。(其中“场平地净”指设备基础要拆除与地面一平,基坑需填平,地面要求无建筑、设备等各种垃圾)转让标的移交完成后,受让方在以后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8、受让方应具备办理完成危险废物转移手续的能力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合同生效后,如受让方原因无法及时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致使无法履行处置合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视情况扣罚相应履约保证金。另外如办理危险废物转移等相关手续期间废铅蓄电池价格出现了下降,受让方提出不再进行交易的,则履约保证金将全部予以扣除。 9、受让方需对照标的物性质,充分了解本项目的相关资质,确认自身符合相应资质的要求,承诺自身对标的处置或利用符合国家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若因自身资质不符而出现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能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对标的处置或利用等情形,导致本项目标的无法完成交易,受让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风险,并对转让方、产权交易所等相关主体所造成的损失及影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受让方工作要求:受让方所属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转让方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受让方严禁进入轨行区,场区内禁止吸烟;受让方所属运输车辆要严格遵守转让方的各项车辆驾驶管理规定;受让方负责承担运输车辆费用,运输车辆离开转让方厂区大门后,其运输风险均由受让方承担。 11、本次转让资产均已报废,如果再次利用,受让方承担一切责任,与转让方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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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披露信息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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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时需提交以下资料至转让方进行审核,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含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加盖公章;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含HW31含铅废物(900-052-31)利用或处置】,加盖公章; (4)《现场踏勘确认函》(加盖公章、日期为实际踏勘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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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设定 |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14.4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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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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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银行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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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方式 |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沈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交易价款转入到转让方指定帐户。
2、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转让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接受公告转让条件及要求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直接受让;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转让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受让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3、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保证金按交易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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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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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延展,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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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
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同意按公告转让条件直接协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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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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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始价(元) |
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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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元)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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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起始价报价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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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报价周期(秒) |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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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竞价开始时间 |
2026-03-03 10: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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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竞价开始时间 |
2026-03-18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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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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